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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对华实施反倾销特点解析

时间:2011-12-15 20:03来源:笔记本大师 作者:不浪漫的家伙 中国法律网

据《中国工业报》报道,中国和印度为全球最大的两个发展中国家,在世界市场上存在着较大的竞争关系。近年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尤其是民营工业和轻工业的发展,在出口上给印度国内产业造成了较大的压力,因此,印度不断采取贸易保护政策来打击中国的出口,以减少中国出口产品对印度相关国内产业的冲击。从2002年下半年来看,印度对华反倾销立案数量和频率都达到了高峰,印度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中对华实施反倾销调查的主力军。因此,加强对印度反倾销立法的研究和抗辩对于保护中国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据了解,印度商工部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一般会通知中国驻印度使馆经商参赞处,由经商参赞处通知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和相关进出口商会,然后再由各商会通知和组织企业应诉。在印度官方网站上往往查不到印度对华反倾销立案和调查信息。印度商工部对调查进行的过程,包括初裁和终裁公告也往往不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从而导致了企业不能在第一时间获取有关信息,充分提出抗辩意见。为了在应对此类情况时有所准备,中国相关企业应对以下方面给予充分重视。
  1.印度的反倾销初裁和终裁往往不遵守时间限制,无正当理由便可随便拖延应诉的时间,尤其是在初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后迟迟不出终裁结果,给企业的出口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印度一般要求被调查企业在立案后40日内完成调查问卷,但企业得知印度提起反倾销调查的消息时一般都是立案公告发布20日之后,留给企业研究立案公告、公开申请书、选聘律师、研讨策略和完成问卷的时间所剩无几,极大地影响了企业应诉准备和问卷回答工作,这也往往导致了企业信息资料搜集和整理的不充分。
  2.印度调查机关模糊被调查产品的范围。在对华纯碱、塑料光学镜片等案件中,印度调查机关有意将原材料、生产工序以及用途不同的产品混为同一种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导致中国企业不能确定被调查产品而无法应诉,或者正常价值被高估。立案公告中甚至出现产品名称拼写错误的情况,给中国涉案企业的应诉带来很大阻碍。其中,在对纯碱的反倾销调查中,印度调查机关有意将生产工序、成本、用途及海关税则号均不相同的轻质纯碱和重质纯碱作为同一产品进行正常价值的计算,最终导致了不公正的裁决;在塑料光学镜片案中,印度商工部对涉案产品调查范围的界定十分模糊。在计算中国企业正常价值时,采用了一种价格更高的CR-39树脂镜片原材料的国际市场价格来计算中国企业出口的塑料光学镜片的结构成本价格(中国企业实际使用的是PMMA材料,其价格仅为CR-39原材料的1/10)。
  3.目前,印度反倾销调查中关于市场经济的立法十分笼统,仅在其《关税法》附件1第8段有所涉及。其中不仅缺乏涉案企业如何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程序性规定,其相关实体规定也十分笼统模糊,甚至将国家的市场经济标准和企业的市场经济标准混为一谈。从实践上来看,只有在企业提出了市场经济抗辩的情况下,调查机关才会发出市场经济调查问卷。据不完全统计,中国企业在66起印度反倾销调查中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况仅有为数不多的两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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