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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辅为何侵权频发?

时间:2012-01-02 04:13来源:tanlaihock 作者:贝壳 中国法律网

 新学期开学在即,中小学教材教辅图书市场由来已久的侵权乱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继10起中小学教材教辅重点案件公布后,近日新闻出版总署下发紧急通知,大力整顿教辅图书市场的非法出版和侵权盗版——

 9月1日,又是一年开学忙。中小学生们忙着背起书包上学堂,各大书店也抓住这个黄金时段,纷纷上架各类中小学教材辅导书。但另人眼花缭乱、质量参差不齐的各类教辅图书却给众多中小学生和家长们造成了困惑,图书质量上孰好孰坏不说,要分清哪些是经过授权的合法书籍,哪些是违规出版的图书也是一件困难的事。

  日前,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通报了全国10起中小学教材教辅重点案件,其中有无视出版管理规定的非法出版,也有违反的侵权盗版。 8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大力整顿教辅图书市场的非法出版和侵权盗版。其中明确提出,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选题,不得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根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教材编写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依法取得的授权。8月18日,新闻出版总署就督促落实相关工作又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单位和个人。

  对于漠视出版规定的大规模违法行为可以重拳出击,但是在教材教辅图书出版发行过程中,使用他人作品,哪些属于法定许可,哪些属于合理使用,哪些才会构成侵权?与教材配套出版的教辅图书,需要经过谁的授权?这些关乎教材、教辅出版商各自权利边界的著作权问题在理论层面还存有争议。对此,本报记者三问业界专家,试图拨开侵权乱象中的层层迷雾。

  一问 如何使用他人作品能获法定许可?

  王某在北京一家英语培训机构担任英语培训师,目前正打算出版一本有关中学英语培训辅导教材,在依法获得书号后,对比一下交通事故法律法规。联系好了具有相关资质的出版单位。不过,为了丰富培训材料,王某在稿件中使用了从网络上下载的稿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适当修改。

  魏某是高校美术系教授、国内外知名版画专家,在同行业内享有较高学术成就。他创作完成的铜版画《胡杨林》,展现了新疆地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民族特色,创新了铜版画“松香细点腐蚀法绘画技法”中的五步图例。这些成就均收录于其专著《铜版画工作室》。易某曾拜师于魏某,在其编著的精品教材《铜版画简明教程》一书中,引用了魏某的“松香细点腐蚀法绘画技法”五幅图例,并以“中外铜版画暨藏书票作品精选”为标题,收录了铜版画《胡杨林》。魏某发现后,帮助解决婚姻问题。以其涉嫌侵犯《胡杨林》及铜版画“松香细点腐蚀法”五幅图例著作权为由诉诸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专家点评: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教材使用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属于法定许可范围,但应根据有关规定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伟民解释:“并非所有教材使用享有著作权的内容,都属于法定许可,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才能取得法定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教辅图书使用享有版权且已发表的作品,不享有法定许可的特权,除非其被认定为教科书的组成部分,否则应该取得相关授权,还要支付相关费用。”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例举了12种可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其中之一为“适当引用”,指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课题评审专家、北京市律师协会科技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杨安进认为:“与上述王某遇到的情形类似,不论是在辅导教材还是他类型图书的编写过程中大量使用从网络上下载的他人文章,除非为了说明某个问题而进行适量引用,并进行了署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民事上诉状格式。其他情况的引用,都应经过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构成侵权。”

  合理使用是法律为平衡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利益对著作权在特殊的情况下做出的限制。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许可的已发表的作品,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无理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到教辅图书中的“适当引用”,杨安进解释,引用他人作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和说明某个具体问题,而不能使所引用的作品构成了其整个作品的主要实质性部分。“在上述案件中,易某收录其导师的作品是以介绍作品为目的,并不构成实质性使用。因此,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不过,具体的还要具体分析。”

  二问 与教材配套的教辅图书需要谁授权?

  近年来,教辅图书市场这块蛋糕引来众多出版机构的注意。一本新教材问世后,很快就会出现大量的、由不同出版社出版的与之配套的教辅图书。

  据西南大学法学院周安平教授介绍,教辅图书可作以下基本分类:同步式的练习册,如“XX学习练习册”等,这类教辅体例结构完全照搬教材,有些还为教材所附的练习提供解答;注释性的辅导书,如《中学教材全解》等,以现行初、高中最新教材为蓝本编写,其全解部分完全引用了教材进行句解和段解;翻译型的辅导书,包括文言文译成白话文的以及外文译成中文的等几种类型。

  这种高度依赖于教材的教辅图书,如果不经教材出版社的授权,其出版发行是否就一定侵权,到底会侵犯谁的权,侵犯了什么权?

  专家点评:

  杨安进认为,与教材配套使用并不必然导致侵权,教辅材料的出版也不一定必须获得教材的授权。教材一般是由若干单篇作品构成的汇编作品,其编辑者对整本教材的集合享有汇编作品著作权,但并不享有其中单篇作品的著作权。教辅材料中如果也引用了单篇作品的全部或部分,通常有可能侵犯单篇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权,但通常不会侵犯教材编辑者的著作权。但教辅与教材之间是否构成侵权,还需要个案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李伟民律师则认为,教辅图书是典型的文字作品,如果是自己独立创作的,具有独创性,就享有著作权,但是,自己创作的也会用到别人的东西,就像教辅一定会用到教材的部分内容。要确认教辅图书是否侵权,应看对原有教材内容的使用情况,具体分为实质性使用和非实质性使用。如果教辅图书引用了大量的教材内容,并未获得授权许可,也没有根据有关规定对权利人进行付费,那么这种行为构成实质性使用,则属于侵权行为。但如果是为了方便读者而不可避免地使用,如教辅图书的目录同原教材一致,但具体内容不同,并未构成实质性使用或者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属于合理使用范围情形的,均不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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