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只能作出“维持”、“变更”和“撤销”三种结果的判决。而因婚姻登记引起的婚姻纠纷,是一个 “确认”之诉的判决。显然不适用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判决确认的对象是“行政行为”而不是“婚姻关系”。“行政行为”与“婚姻关系”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因婚姻登记引起的婚姻纠纷,所确认的主要对象并不是行政行为的合法与违法或者有效与无效,而是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驾驶证考试新规定。因而,婚姻登记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并不一定必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如果按照行政诉讼处理,在认定婚姻登记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婚姻的效力仍无法得到确认。因此,婚姻登记纠纷不适用行政诉讼,将婚姻登记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不符合立法精神。虽然目前法理界提出运用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解决婚姻登记引起的婚姻纠纷,弥补婚姻法第十条的局限,但我国还没有建立该项诉讼制度,在具体审判实践中无法适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