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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社保费 赔了夫人又折兵

时间:2012-01-18 03:48来源:pureeye 作者:李俊宇 中国法律网

编者:

  有些企业为省钱或是“省事”,与员工私下协定,用每个月多发点钱来代替费。因为拿到了现钱,有些员工与公司一时相安无事。可事实上,那些员工一旦离职,大都会再次向公司追讨社会保险费。本期提醒企业,别私下协定用现钱代替社会保险费 。

【案情回放】

员工:单位婚育证明格式

  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

  李某是上海芳云(化名)美容店的员工。2000年9月,李某进入该店,随后即被安排在上海某百货公司的化妆品专柜销售化妆品。一直到2003年10月15日李某辞职,双方始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美容店也没有给李某缴纳过社会保险。李某在辞职后的一个月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上海芳云美容店为其补缴2000年9月1日至2003年10月15日的社会保险费。

单位:

  每个月多发240作社保费

  上海芳云美容店称,李某于2000年9月被安排在某百货公司做营业员,因为当时她称自己下岗,不需要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只要每个月多发点钱就行了。为了方便起见,美容店同意私下将社会保险费发给李某。于是,单位每个月在工资中补贴240元给李某。现在,单位已经意识到这种将社会保险费私下发给员工的做法不妥,愿意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但是,前提是李某必须将从2000年9月开始领取至今的每个月的240元退还给上海芳云美容店。

仲裁:

  要求退还已领费用证据不足

  经查,李某于2000年9月1日进入上海芳云美容店工作。美容店营业员的收入是底薪加上销售提成,具体的比例是:完成1万元提奖率1.5%,完成1.5万元提奖率2.5%,学会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完成2万元提奖率3%;李某在职期间,和她搭班的同事享受同样的分配方法。2003年10月15日,李某辞职。工作期间,李某和单位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过社会保险费。

  审理中,李某称自己的月收入除工资外其余均是按销售业绩提奖的,不存在单位所说的每月补贴240元费用的情况。而美容店提供的证据与提奖比例和李某的收入不符,无法证明单位每月多支付240元。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是失业人员,2000年9月1日进入上海芳云美容店工作后,单位就应及时为其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单位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李某于2000年9月起每月领取240元社会保险费用,故要求李某退还已领费用的主张依据不足,仲裁委员会难以支持。裁决上海芳云美容店为李某补缴2000年9月至2003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元,其中包括代扣代缴由李某承担的社会保险费部分3350元(因李某2003年10月工作未满月,要求缴纳2003年10月社保费请求缺乏依据)。李某把个人承担社会保险费3350元交给单位。

【出处:职场指南】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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