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 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婚姻家庭 >

借用的提单无效力警惕提单背面条款无单放货陷阱

时间:2012-02-02 20:43来源:优yoki 作者:走来走去 中国法律网

案情

1998年12月,原告某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水果 罐头到美国,委托被告YF公司办理出口运输事宜。 YF公司按照托运货物内容签发了正本提单一式三 份,托运人为某进出口公司,收货人为VILLA
MARIA PRODUCTS,到货通知人为LPCORP,装货 港青岛,卸货港纽约,提单签发地为青岛。该提单抬 头印制的公司名称为"LPCORP",但其签单章载明
“由Helen Ma(即YF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代表YF 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签发。其背面条款第一条规定: 本提单中的“承运人(CalTler)”指LPCORP;第二条
规定.本提单有关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将适用1936年 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货物于1999年1月31日到达纽约港,后被收货人 分两次提走。此时进出口公司则仍持有YF公司签 发的正本提单三份,其未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 方处收回货款,也未指示任何一方可以不收回正本
提单就可以放货。

原告某进出口公司于1999年12月1日向青岛海 事法院起诉称被告YF公司及被告LPCORP在客 户未付款赎单的情况下,擅自将这批货让客户提走, 造成原告至今无法收回货款并造成无法退税损失
49元人民币。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 原告该经济损失及其银行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及原告的律师费用。

被告YF公司辩称.根据本案中的提单背面条 款,本案应适用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依据该 美国法,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记名提单上记名的收 货人即为合法交货,并不需要收回正本记名提单;即
使根据中国法律,原告未收回货款也是由于其贸易 上的原因,被告YF公司将货物交付记名提单上记 名的收货人,已履行其义务,并未违约;另外原告的 所谓“出口退税损失”与被告无正本提单放货并无因
果关系。婚姻

审判

青岛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进出口公司 与被告YF公司之间形成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关系,提单即为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虽然该 提单抬头为被告“LPCORP”,但该提单系被告YF
公司借用被告LPCORP的格式提单而签发的。本案 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作为承运人的一方是被告YF 公司,被告LPCORP在该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地位只 是被告YF公司的在美国的放货代理。

由于提单的背面条款第一条即将该种格式提单 的承运人定为"LPCORP",而该提单所证明的海上 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是被告YP公司,所以其背
面条款中第二条法律适用条款在本案中当然无效, 本案不应适用该法律适用条款所指明的外国法律, 而应当适用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提单是 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 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 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
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所以无论何种提单,承运人交付 货物都必须凭正本提单,这也是提单本身所具有的 性质;而承运人只有在见到、收回正本提单时才交付 货物也早已成为国际航运惯例。如果承运人违反有
关提单的这一规定和性质,未收回正本提单将运输 货物交付与非提单持有人,它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YF公司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 承运人,它基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占有原告的出 口货物,其向原告签发了三份正本提单,当货物运输 到目的港后,不管是由于其本身的原因,还是由于其
代理的原因,或由于其他人的原因,看着婚姻保卫战。当原告持有全部 正本提单向其请求返还货物时,它已无法履行交付 货物的义务,则被告对于原告来说,已构成无正本提 单错误交货,它应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原告出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没有了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