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闵刑初字第2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杨a,男;因涉嫌犯放火罪 于200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a犯放火罪,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祺支持公诉,被告人杨a及其辩护人吴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a在上海市闵行区x路x号“A”家俱商城内,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在商场内点燃窗帘等多处物品后引发火灾,致使商场内多处窗帘及家具被烧毁,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62,397.94元。 2009年12月21日,被告人杨a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赵a、张a、朱a、钱a的,证人王a、刘a、王b的证言, 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出具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a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认罪悔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杨系初犯等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a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1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潘丙林 审 判 员 杨 超 人民陪审员 蔡全荪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娄莹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