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马街道办事处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3/23 推荐房地产律师: 昆明金马豪利原商贸有限公司与昆明市官渡区房地产经营总公司金马分公司、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金马街道办事处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8-07-24 当事人: 陈文娟、桂明云、范红云 法官: 文号:(2008)云高民一终字第157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
昆明金马豪利原商贸有限公司与昆明市官渡区房地产经营总公司金马分公司、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金马街道办事处国有纠纷案 时间:2008-07-24 当事人: 陈文娟、桂明云、范红云 法官: 文号:(2008)云高民一终字第157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云高民一终字第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金马豪利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新迎小区新兴路北综合市场。 法定代表人陈文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家旺,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史进先,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市官渡区房地产经营总公司金马分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金马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桂明云,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军,云南圣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金马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金马立交桥旁。 法定代表人范红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军,云南圣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金马豪利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利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房地产经营总公司金马分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分公司)、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金马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金马办事处)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昆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豪利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家旺、史进先,被上诉人金马分公司、金马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1997年5月28日,金马分公司与豪利原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在昆明市新迎北区蒋家营村“金马镇乡镇企业用地”上合作拟建“金马综合贸易公司”,该地面积投入12亩。金马分公司以该12亩土地25年的使用时间为该合作项目的资金投入,豪利原公司投入该合作项目的资金约1500万元,分两次投入。金马分公司采用保底分配的原则:第一个五年每年按实际投入土地面积每亩2.6万元,第二个五年每年按每亩2.8万元,第三个五年每年按每亩3.2万元,第四个五年每年按每亩3.7万元,第五个五年每年按每亩4万元计算。另由金马分公司在12亩内划交1亩作为豪利原公司建盖业务办公用房,此部分永久使用权归豪利原公司所有。合作期限为25年,自199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月1日止,合作期满后,除划交1亩给豪利原公司建盖业务办公用房外,其余及建筑物无偿归金马分公司所有,动产部分归豪利原公司所有。企业产值管理费实行包交,第一个五年每年交l万元,第二个五年每年交2万元,第三个五年每年交3万元,第四个五年每年交4万元,第五个五年每年交5万元。由豪利原公司负责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建筑许可证、供水、供电、排污等手续,费用由豪利原公司负责。合作期内原有土地上的建筑物由豪利原公司一次性赔偿270万元了结,在现有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归豪利原公司负责管理和使用,从1998年的所得收入归豪利原公司所有。豪利原公司在合同生效后,股东投资协议书。第一年的土地分配金及管理费在一月内付给金马分公司,今后在当年的12月底以前连同管理费一次付清。如不交付,金马分公司有权收回。 协议签订后,双方进行了实际履行,金马分公司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交付给了豪利原公司,豪利原公司支付了第一年即1998年度租金(双方协议中称为“土地分配金”)及管理费。此后,双方就租金支付发生争执,金马分公司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并收回土地;由豪利原公司支付拖欠的土地费用元及管理费2万元。官渡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该院于2001年3月28日制作(2001)官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豪利原公司偿付金马分公司2000年12月31日以前的土地租金及管理费共计.1元,于2001年4月10日前支付28万元,余款.1元于2001年9月30目前付清。若逾期不给付,则终止双方于1997年5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该调解书生效后,豪利原公司于2001年4月10日支付28万元、2001年11月13日支付.1元。 按照《协议书》第五条第二款的约定:“原有土地上的建筑物由豪利原公司一次性赔偿270万元了结”,豪利原公司于1997年9月17日向金马分公司分五笔支付,分别为11万元、元、60万元、元、50万元,共元。后又于1997年9月22日支付30万元,共计支付元。 1998年2月18日,金马分公司经金马办事处同意向官渡区计经委呈交《立项报告》,请求对“金马公司新北商场”项目予以立项批准。1998年3月27日,昆明市土地监察大队依据《》第48条的规定,对蒋家营村罚款3000元,该罚款实际由豪利原公司支付。1998年10月6日,豪利原公司向官渡区计经委呈交《变更立项单位名称申请》,申请将“新北写字楼”原批准项目单位由金马分公司变更为豪利原公司。官渡区计经委于同日作出官计经基补字[1998]第617号《关于同意变更立项单位名称的通知》,同意将“新北写字楼”项目由金马分公司变更为豪利原公司实施。1998年10月20日,云南省局作出云土[1998]建字316号《关于官渡区金马镇新北写字楼项目补办用地手续的批复》,该批复记载:蒋家营村于1994年占用官渡区土地局越权批准的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形成违法用地的事实,鉴于昆明市土地局对该违法用地已作清查处理,经审查,同意补办手续,征用金马镇新迎办事处蒋家营村水田10.854亩为国有土地,并将其使用权出让给豪利原公司作为兴建新北写字楼工程建设用地。出让手续按规定另行办理。1998年11月2日,昆明市土地管理局作出地准字(98)第303号《昆明市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同意豪利原公司建综合楼工程,用地面积10.854亩,按《》及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 1998年11月2日、同年12月15日,豪利原公司向昆明市土地管理局交纳土地管理费8683元、耕地开发费元,向征地处交纳不可预见费4342元;1998年12月15日向官渡区土地管理局交纳土地管理费、耕地开发费、不可预见费合计.90元;1998年12月15日向昆明市官渡区地方税务局农税科交纳耕地占用税元,上述费用共计.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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