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整个犯罪过程,杜晓涛既不是盗掘赵王陵的发起者和操纵者,也不是邀约者和纠集者。并且从被告的供述中及其他被告的供述中,也可得知,在第玖卷第35页、36页王海的供述中也可以得知,王海说“王海他替赵明智提供贷款担保,因赵明智现在没有能力还钱,人家就要扣王海的车,才找到赵明智让他想办法还钱,2011年最新婚姻法。这才有了赵明智蛊惑王海盗墓也达到还钱的目的,并且联系了山东的王锦国、王建等人,在赵明智说明天要开着王海的车去盗墓现场看看时,王海说不能开自己的车,让赵明智再联系个车,”第二天赵明智联系到了车,也就是杜晓涛的车,从王海的口供中我们可以得知,被告人杜晓涛只是他们临时找来负责开车,并不是他们犯罪团伙中的一员,退一步讲如果当时杜晓涛只提供车辆,或者找的不是杜晓涛,也就没有后来冯的参与,并且从杜晓涛的供述中也可以得知,看看新婚姻法。在赵明智找杜晓涛时也是说用他的车,并且说一天200元的租金,而且杜晓涛也是出于因为想要承包赵明智村里的地皮,才勉强答应负责开车,在来到永年之后也是因为赵明智等人人手不够的原因,其中一个叫“啊杜”找到杜晓涛帮忙,说给杜晓涛加1500元的租金,并告知杜晓涛他们是在挖矿,听说厂房租赁合同范本。由此可知,杜晓涛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其他案犯的蛊惑和诱骗下参与了盗掘赵王陵墓的部分环节,因此,无论是犯意的产生,到完成犯罪的全过程,杜晓涛都是被动的,不知情的,在这起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依刑法谦抑原则的精神,应认定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次要和从属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按照我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这一点情节敬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重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