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李生、陈生、陆女士 乙方:王生 经甲乙两方商定,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 甲方同意将李生位于XX市人民路的商住用地[让号{XX}国用(2004)第000001号]转让给乙方,使用面积是参仟平方米,转让价格是五百万元。 二、 乙方于二00七年十月三日前付款四百万元给甲方,甲方便将该地的、红线图、报建手续等有关资料交给乙方,尚欠的壹百万元,乙必须在十一月三十日前付清给甲方。 三、 甲方要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土地手续,办理手续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甲方(签字):李生、陈生、陆女士 乙方(签字):王生 二00七年十一月一日 我想咨询下: 此协议一直没有公证登记,也没有过户。在2009年,口头协议把高于原来的金额一倍归还给对方,并取回土地使用证等证件.但是那对方没有归还协议书,想知道人类如何面对危机。碍于情面,也没有立其它字据。说很忙,过几天再找,一直拖到现,碍于情面,也没有立其它字据。现由于地皮价位上升,乙方现索要更高的金额;或归还甲方高于原来部分金额,用地归他。 现想咨询:1.那协议书还生效在吗? 疑问:1.转让对象是否要有 2.多年没有公证登记、过户。是否有时间性的限制 3.签名和日期是否有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