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婚姻。”但是,婚姻问题。因此条规定的比较笼统,实践中应如何适用成为很大的问题。为此,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0日发布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合同法第286条的适用作出司法解释,该解释将此条所规定权利描述性地称为优先受偿权。具体内容为:一、该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能对抗已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消费者的善意取得权;二、优先受偿权的受偿债权范围即建筑工程价款仅包括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致损失;三、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