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若干问题研究
时间:2012-04-04 23:36
来源:雅女静静
作者:xyz的传说
中国法律网
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为投保人向被保险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当投保人不能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按照其对投保人的承诺向被保险人承担代为补偿的责任。保证保险是近年来保险行业主要适用于消费者购房和购车等领域而新开设的保险业务。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法官容易将保证保险合同理解为是被保证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础民事合同的从合同。事实上婚姻。被保证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础民事合同的权利义务虽然是保险人确定承保条件的基础,基础民事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有一定的牵连性,但其并不能改变两个合同在实体与程序上的独立性,学会南宁工商局咨询电话。它们之间并不存在主从关系。所以,在保证保险合同中,学会工程欠款纠纷起诉状。当被保证人逾期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被保险人不能同时要求作为基础民事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被保证人和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互负连带责任,保险人只能按照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后独立承担保险责任。当前,在审判实务中存在分歧的,是对于基础民事合同中设立有抵押权的,权利人行使抵押权和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先后次序问题。保险人认为,只有当被保证人穷尽其财产仍不能履行其债务时,保险人始得承担保险责任。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具有类似一般保证下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即在被保险人尚未向民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即被保证人提起诉讼并被依法强制执行情况下,不得先向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提起诉讼。这一观点值得商榷。现行做法是,当保证保险合同约定在基础民事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其后的宽限期届满,作为债务人的被保证人未向被保险人履行债务,得由保险人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若发生争议被保险人即可直接依保证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起理赔诉讼,并依合同相对性原则和保证保险合同独立性原则,作为基础民事合同债务人的被保证人在该诉讼中只有充当证人,不能成为该诉讼中保险人一方的共同当事人,也不是第三人。保险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7年向各地法院就制定保证保险司法解释的相关问题征求过建议,但至今尚未出台。这也是各地处理保证保险纠纷案件时没有统一思路和尺度的原因。(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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