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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继承法比较研究(6)

时间:2012-04-05 12:35来源:造型师任伟 作者:草绳儿 中国法律网
  从财产继承权属性来看,继承以财产为标的,如果继承所得财产并不为继承人所真实所有(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及收益),那么近代确立的女子财产继承权,仅仅是一种继承身份的合法性,是一种身份权利,而非财产权利。婚姻。这一点,在立法当局,也是很明确的。因为在1926年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中,明确规定的就是“女子财产继承权”,厂房租赁合同范本。而非女性应有财产权。“女子应有财产权和承继权”仅是获得通过的“妇女运动适用的口号”⑩。但是财产权利与人格权利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关联性。新文化运动时期,娜拉曾经是女性寻求自由的一个标志性人物,鲁迅曾在《娜拉出走以后怎样》一文中提到,娜拉出走除了饿死之外,无非有两种结局:一是堕落;二是回家。因为娜拉既没有经济基础也没有谋生能力。鲁迅认为“在目下的社会里,看着海南新条例强化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经济权就见得最要紧了。第一,在家应该先获得男女平均的分配;第二,在社会应该获得男女相等的势力。”11有现代学者更将财产权利提升为:无财产无人格。12一场看似胜利的法律革命,只不过是一场障眼法,用身份权利掩盖了财产权利的本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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