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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虽自由注意事项莫忽视

时间:2012-04-07 19:31来源:xiao7866h 作者:花雯子 中国法律网

民间借贷虽自由注意事项莫忽视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4/22 推荐债权债务律师: 民间借贷虽自由注意事项莫忽视 本期专家:严毓敏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三十年。 严法官认为: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数属于民间个人自有的闲散资金,因此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广泛性的特征,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并不

民间借贷虽自由注意事项莫忽视

本期专家:严毓敏 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三十年。

严法官认为: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数属于民间个人自有的闲散资金,因此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广泛性的特征,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并不严格,而是让当事人拥有较多的自主权利。只要出借人与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以案说法

A 办理提存公证以防拒绝受领

许先生和蔡先生于2006年12月31日签订 《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许先生向蔡先生借款15万元用于周转,本次借款利息为0.17%,到期一次还清;许先生以其名下的房屋作为抵押,抵押期自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但债务提前还清抵押即告终止;因许先生违约或逾期还款,许先生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和赔偿金 (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另外逾期以每天7%计息。同日,双方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产抵押手续。许先生于2007年7月31日、8月4日分别归还蔡先生5万元、3万元。

后双方就剩余款项的归还产生争议,许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蔡先生履行 《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撤销房产抵押权。

审理中蔡先生认为,许先生还款是对的,但并不是合同所写的数额,不同意原告的请求。原告不按当初约定还款,就不去办理撤销房产抵押权。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许先生归还被告蔡先生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92,670元,二人签订的 《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于当日解除;还款同日,二人共同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撤销手续。

【点评】

在经济交往及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因签订合同的双方互不信任,而迟迟不能签约的问题;或者按照协议、合同或约定,打算按期履行义务,但债权人却另有所谋,拒绝或延迟受领债务标的物的情况。这时办理提存公证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办法。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使得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制度。提存制度从公平的原则出发,为债务人履行义务提供了保险、方便的途径,同时也增加了债权人不依照约法接受履行的风险和成本,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双方积极履行义务,促进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生产生活秩序,是法律为救济债务人因债务履行受阻所采取的方法。

B保函、欠条可作为借款证据

王先生原本在一家实业公司工作,由于业务水平较好,在工作中有些公司很希望王先生能够到自己公司工作。2007年有一家公司终于将王先生挖走了,该公司于2007年8月5日、2007年9月2日出具保函、欠条各一份,分别载明: “本公司于9月份正式邀请王先生来本公司工作,由此王先生在原公司辞职引起的损失费 (业务费、合同违约费等)共计元,由本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王先生,特此保函”; “本公司今欠王先生元,将于2007年12月底支付给王先生,特立此欠条”。因公司至今未支付该,故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该欠款。

审理中公司认为,原告来公司工作是自愿行为,公司并未强求,原告声称其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也与本公司无关。原告诉称公司邀请其前来工作,并承诺向其支付损失费,纯属虚假陈述。原告来公司时,并未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只是请病假,故不存在经济损失的问题。原告提供的欠条、保函所用纸张上的抬头式样形成于2007年10月16日,由本公司员工设计,该种纸张并非印刷厂印刷,而是需要使用时由打印机从电脑中直接打印,原告提供的证据上落款日期均早于2007年10月16日,故该两份证据系原告伪造,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款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点评】

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保函” “欠条”的真实性。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电脑页面打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所使用的纸张抬头式样创建的时间为2007年10月16日,进而可推定原告在事后伪造了证据。法院认为,该打印件只能证明在打印出该份打印件的电脑中该文件于2007年10月16日创建,而难以证明由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所使用的标有该图案样式抬头的纸张,是唯一由公司员工黄维佳于2007年10月16日创建后才使用的。因此,在被告欲用该电脑打印件来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系事后伪造时,出资协议。该证据缺乏关联性,故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于证人陈述原告曾取得公司印章,并不能必然证明原告伪造了证据,法院对此亦不予采信。因此,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其伪造的意见,缺乏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至于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均不足以否定被告承诺支付原告补偿款的事实。

综上所述,原告以盖有被告印章的欠条、保函作为证据,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

C 未发生钱款直接交付难认定

2008年的一天,张小姐手持一张至法院,要求借条上落款的王小姐归还借条上书写的2万元。张小姐开了一家美容店,因她长期在国外,美容店一直是由她父母 (也是该店的股东)照料的。事实上股东合作协议书

2006年8月张小姐交给公司财务32万元,其中包含了借给王小姐的2万元借款,王小姐出具了借条一张交付财务,故应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2006年8月,王小姐来店里自称其已接收美容院,不久要重新装修美容院。王小姐称资金由张小姐借给她,张小姐也来电表示同意借给王小姐2万元,张小姐让王小姐写了借条一张,并在借条上注明 “向张小姐借款,用于美容院改建”。张小姐的弟弟将钱送到店里后,其出具了收条一张,并计入公司帐册。现张小姐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王小姐还款2万元。

王小姐认为,张小姐出具的借条确系其所写,事实上婚姻。但其并未向张小姐借款。经协商美容店的股东也就是张小姐的父母将该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她。之后,双方商定对公司经营场所进行重新装修,依所占股份分摊其应出资2万余元。然而,当时因为手中无钱,即写了一张借条交给公司财务,但借条上注明的 “向张小姐借款,用于美容院改建”系他人所添加,且张小姐当时也未在上海,她也从未收到张小姐交付的钱款。因此,不同意张小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美容店的股东也就是张小姐的父母与王小姐达成协议,将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王小姐。之后,双方商定对公司经营场所进行重新装修,依所占股份分摊王小姐应出资2万余元。然而,当时王小姐手中无钱,即写了一张借条交给公司财务,借条上未写明债权人名字。事后,财务在借条上注明 “向张小姐借款,用于美容院改建”。

法院判决,张小姐要求王小姐返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点评】

法院认为,张小姐称王小姐向其借款,虽提供了由王小姐出具的借条一张,但由于双方未发生钱款的直接交付,而张小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2006年8月交付美容店财务的32万元中包含了借给王小姐的2万元借款;并且张小姐提供的美容店帐册中也不存在张小姐借给王小姐2万元的记录,故美容店财务的相关证词,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张小姐和王小姐之间2万元的借贷关系,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不能认定,张小姐要求王小姐返还借款2万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注意事项

在社会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经济往来。在法律上称之为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 (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再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国家银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有息借贷的禁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颁布的 《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更是明确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多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表现出简单和随意性,不签订书面协议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的情形较多。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都很难举出说服力很强的证据。

对此,法官提醒,双方在借款活动中应该尽量保留书面证据即借条,特别是大额借款。

在书写借条时双方要注意:

约定的借款金额及币种、借款利息、借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条款;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对利息是否作出约定;若约定借款利息的,该约定是否明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借款利息是否在借款本金中预扣、是否约定了复利、约定利率是否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对借款合同的成立、生效有无特别约定,如附条件或附期限;

有无约定借款担保。若有担保,须查明采用何种担保方式,如保证、抵押或质押;

借款人在还款后要及时收回借条或要债权人书写收条并保留。

债权人借款后在索要过程中要注意诉讼时效。根据 《民法通则》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在民间借贷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借贷合同规定的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期限起算,第二种是没 有 约 定 清 偿 债 务 期限的,则应当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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