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内容涉及房产分割、亲子关系、生育权和“小三补偿”等一系列劲爆的社会热点话题。此婚姻法解释一出,就在公众舆论中引起了轩然大波,其中有关夫妻财产分割的条款更是造成了“男人偷乐女人流泪”的局面,被很多人批评为“拆婚法”。 老公变房东,房子归谁要看房产证 该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这两条与之前的婚姻法解释规定有很大的不同。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上述征求意见稿的两条规定均推翻了以婚姻缔结日为分水岭的夫妻共同财产判断方法,更多考虑的是实际出资人是谁以及房产证上记载的情况。 比如,男方父母为了小两口结婚出资买的婚房,婚后拿到房产证并登记的是男方一人名字,则这个房子就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没有任何权利。再比如,男方为了结婚贷款买了一套房子,以个人财产付了首付,婚后拿到房产证登记的是男方一人的名字,婚姻。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这个房子仍然只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只有要求返还其承担还贷的部分,相当于婚后男方向女方借钱还贷供自己的房子。 这样一来,女人能够住在房子里的理由就不再是因为她是女主人,而是因为她付了钱。 新婚姻法解释撼动夫妻共同财产制 笔者认为,该征求意见稿做出这样规定的立法意图很明显,就是打击现在越来越多为了财产而结婚的“傍大款”现象,使一些“物质女人”的目的落空。但这样的规定同时也撼动了我国长期以来一直遵守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伤害了很多已经为人妻、为人母的家庭女性。 在中国的婚姻关系中,一直延续着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惯例。比如01年以前的旧婚姻法规定,听说婚姻。结婚八年后,房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四年后,贵重物品则为夫妻共同财产。01年对婚姻法进行修改,也是在延续这个惯例的基础上做了些许变动,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以个人财产为例外。例如,如果房屋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则父母的出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该方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自己的子女。 然而新的婚姻法解释则彻底打破了这一传统,以个人财产为原则,夫妻共同财产为例外。例如,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笔者认为,这一颠覆性的改动在保护有产者利益的同时,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忽视了无产者的利益,在保护了个人财产权益的同时,忽视了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房产作为家庭最重要的财产一向在离婚诉讼中成为财产分割的焦点。中国社会的风俗习惯是,由男方买房或支付房款首付,女方负责装修和嫁妆,婚后两人共同还贷。这种情况下,根据新的婚姻法解释,房子将被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只能得到还贷部分的补偿,而对房产的增值部分没有任何权益。从家庭方面说,女性一直是照顾孩子和料理家务的主要承担者,甚至有的为此牺牲了自己的事业,这些隐性付出都是难以用金钱去量化的,新的婚姻法解释显然没有考虑到这一点。从社会方面说,在职场不能否认女性的地位和收入都不如男性,这是由女性的生理特征和几千年来的传统习惯决定的。离婚对男女性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存在差距的,新的婚姻法解释在追求绝对的财产公平的同时,显然没有考虑到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付出以及离婚后所要面临的生活现实问题。 作为家庭法律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婚姻法最能彰显这个国家对亲情伦理的观念与看法。我们的立法者在起草一部法律文件时,在抨击社会不良现象的同时,是否也应该尊重一个民族长期以来的道德习惯和对人性的基本关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