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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作者:张丽娟 时间:2011-02-18 查看(560) 评论(0)
浅谈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近年,伴随着社会变革的加剧与物质生活的丰富,未成年人犯罪率也大幅飙升。以重庆为例,根据重庆市高院在2009年公布的第一份未成年人犯罪“白皮书”中的数据显示,我市未成年罪犯人数,从1998年的1187人上升至2008年的2469人,上升比例高达108%。未成年人犯罪的恶劣程度、社会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均明显加重,其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占60%以上,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也越来越低。从文化程度看,文盲及小学文化程度的占两成多,学会婚姻。初中文化程度的占六成多。白皮书预测,今后我市未成年人犯罪仍会呈持续上升趋势,五年后上升幅度将超过12%,十年后将上升27%。 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不但是全球性的,也是历史性的。有人考证,婚姻。圣经中该隐谋杀亚伯,或许不但是人类第一宗谋杀案,也是人类第一宗未成年人犯罪。这个命题如果深入研究,虽洋洋百万言亦不算多。然而今天笔者要在这里简单讨论的是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所引发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因为犯罪行为是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在其主观意志的支配下所实施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危害行为,判断该行为人是否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则取决于行为人智力和知识的发展程度。而智力和知识的发展程度一般又取决于该行为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成长状态。这种心理和生理上成长状态的阶段性划分,我们称之为年龄。由此我们得出:行为人的年龄,是判断是行为人是否具备责任能力、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关键。大学生创业国家政策。所以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正是依据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成长状态来予以确定的。其实婚姻。在1977年,我国立法将14周岁列为最低的刑事责任年龄,是符合当时的国内实情的。 然而,据世界人口组织调查显示,每隔25年,温带地区未成年人的性成熟年龄就会提前1岁。目前,全球未成年人的性成熟平均年龄在12岁左右。性早熟正在朝低龄化趋势发展。从1977-2010的三十三年间,随着经济发展、物质水平提高,我国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更趋早熟,思想观念也更加复杂,作为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依据的心理和生理上的成长状态已发生了巨大变化,成熟期较之33年前至少提前1—2年。再加上现阶段社会犯罪低龄化的逐年递增,在现实中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已并非罕见。从司法的角度抑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已是刻不容缓,我们不能一味强调当前刑罚的轻缓化潮流而忽视刑罚的社会意义,不能过分要求对未成年人的宽恕而无视对其他人合法利益的维护。所以笔者认为:修订相关法律,有限制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追究12-14周岁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已具备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时刻已经来临。 在我国现有基础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1-2周岁,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在世界范围来看,婚姻家庭问题。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在法国为十三周岁,印度、加拿大、希腊、荷兰、丹麦、匈牙利为十二周岁,墨西哥为九周岁,香港和美国纽约州则规定为七周岁。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的历史传统、未成年人发育情况、教育状况等因素来确定本国的刑事责任年龄,都是深思熟虑之后作出的慎重选择。 再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意味着简单的扩大打击面,想知道创业人物。孤立的进行调整修正,而应该是与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等配套一体推行。对于12-14周岁的引起严重危害后果的未成年犯罪也要更多的适用罚金等非监禁刑及非刑罚处罚措施,建立完善的前科消灭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为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创造条件,达到“惩戒、教育、挽救、改造”的目的。有限度分情况地追究部分年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已具备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是既符合我国当前未成年人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日趋早熟的成长现状,也不违背国际刑事责任轻缓化的潮流,同时与我国一贯主张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刑事政策也相符合,在更大程度上保障社会公义与秩序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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