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 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婚姻家庭 >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发布

时间:2012-04-20 22:28来源:婧vessary 作者:王蔚 中国法律网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发布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4/05 著作权律师: 国家版权局31日发出通知,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草案文本和关于草案的简要说明。看看婚姻。通知同时公布了社会公众提出意见的途径和方式。 通知中称,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家版权局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国家版权局31日发出通知,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草案文本和关于草案的简要说明。通知同时公布了社会公众提出意见的途径和方式。

  通知中称,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家版权局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现向社会公开草案文本和关于草案的简要说明,青岛婚育证明格式。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

  社会公众可以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按照通知提供的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修改草案)

  (国家版权局 2012年3月)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著作权............................................... 6

  第一节; 及其权利........................................ 6

  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 8

  第三节; 著作权的保护期.......................................... 11

  第三章; 相关权............................................... 12

  第一节; 出版者............................................ 12

  第二节; 表演者.................................................. 13

  第三节; 录音制作者........................................ 14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 15

  第四章; 权利的限制................................................ 15

  第五章; 权利的行使................................................. 19

  第一节; 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 19

  第二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 21

  第六章; 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 23

  第七章; 权利的保护.............................................. 24

  第八章; 附则............................................... 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受本法保护。婚姻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追续权、实用艺术作品、版式设计、本法第二十五条以及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权利,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适用对等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

  作品包括以下种类: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

  (十)建筑作品,看看婚姻。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一)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二)视听作品,是指固定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技术设备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三)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四)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十五)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十六)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第四条 本法所称的相关权,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或者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相关权自使用版式设计的图书或者期刊首次出版、表演发生、录音制品首次制作和广播电视节目首次播放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第五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相关权人行使相关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共2页: 上一页 1

分享到:
特别推荐
·
·
·
·
·
相关文章
·
·
·
·
·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上一篇:
下一篇:
| | | | | | | |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