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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呼唤 举报监督法》出台
作者: 时间:2009-08-23 查看(937) 评论(0)
“人肉搜索”呼唤 《举报监督法》出台 序 网络时代到来,给我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引来了很多新的社会问题。“人肉搜索”这一新的社会现象出现后,传出了禁止与倡导,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人肉搜索”是否合法?我们应当如何加以引导利用?本文以一个法律工作人员的眼光进行了深入分析,其中观点与广大读者进行探讨。 “人肉搜索”带来了法律新课题 网络时代的到来,给人们生活带来了全新的冲击。于2008年兴起的“人肉搜索”,在极大的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占了公民的个人隐私空间。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与传统的网络信息搜集方式不同,“人肉搜索”是一种利用人工参与来对搜索引擎所提供的信息进行甄别、筛选、提纯的信息整合方式。“人肉搜索”为反腐败战士带来了欢呼,也为善良的人带来了痛苦。“人肉搜索”不仅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揭露某某门背后的真相,使违法者得到惩处;“人肉搜索”也可能使不良用心者所利用,不惜虚构事实,以打击其敌对方。与其说“人肉搜索”是游走在法律的边缘,不如说“人肉搜索”为立法者带来新的课题。北京某区法院就审结一起因“人肉搜索”而引起的名誉侵权案,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提出了强烈抗议——舆论监督不得抹杀!提出了上诉。江苏《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就率先立法对“人肉搜索”进行了禁止:“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一些违法的单位,其实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还可能面临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的处罚。”这一规定确实让人感到有些不分皂白,只要是个人信息就不得公开?! 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有其有利的一面,也有其负面影响的一面。而立法者的职能就是通过国家意志的强制手段,对社会生活中的种种行为进行规范,趋利避害,使社会走向更健康的发展。对“人肉搜索”是禁还放?网民的这一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在此我们有必要做一探讨。 民主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宪法的这一规定为我们划出了一个很清晰的界线,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公民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建议,我们可以简单概括为“公民的民主监督权”。而对普通公民,法律未授权可以公开他人信息,对其进行批评和检举。《宪法》的这一规定对公民的民主监督权既进行了保障也进行了限制,“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与公民的权利对应的是国家机关的义务:“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也就是说公民的权利是靠国家机关的义务履来实现的。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其义务——对公民的举报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公民的监督权便无法实现。君不见,陕西彩票舞弊案,举报人举报了八年无人查处,已经中奖的楞小子刘亮,爬上彩票发行现场的广告牌上,被媒体关注从而揭开黑幕的一角,彩票承包商杨永明等贪污数千万大案最终才得到查处,媒体监督的作用不可低估。 “人肉搜索”的巨大优越性 比一般媒体监督力度来得更迅猛的是网络的“人肉搜索”。2008年12月10日南京市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局长周久耕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要查处低于成本价售房开发商,次日网友发帖质疑,随即周局抽高档烟、戴名表、开名车,一一被网民抖落出来,由于舆论的压力,周久耕12月31日便被撤职。其处理速度之快,可谓创造了反腐败的“南京速度”。从徐州市泉山区区委书记董锋被网上举报“一夫二妻”而丢官,到深圳海事局党组书记林嘉祥在酒店借酒撒疯,被网友“搜索”出身份遭免官。类似的案例不枚胜举,正是网络监督力量,使得腐败分子依法得到了迅速惩处。“人肉搜索”不仅是体现在高效率上,它还具有其他媒体无可比拟的优点:第一参与人员的广泛性,中国现在有3亿多网民,婚姻。这是其他任何一个媒体工作者无法比拟的数量。第二,有较大的独立性,无论中央还是地方媒体,都隶属于一个具体的部门,有人若想搞掂媒体,只需要搞掂相关媒体的领导人即可。然而参与“人肉搜索”网民,就存在于亿万民众之中,无法收买,某事件一旦在网上公开,就会为社会亿万公众所知晓,2011年法定节假日。无法再“捂”。收买媒体,是重大事件暴发后,许多事主惯用的手法:先是有山西的矿难事件,继而有三鹿奶粉事件,可见传统的媒体会很容易被人控制。无可否认的还有一个原因是一般媒体自身生存的依赖性。传统媒体依赖广告生存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广告赞助商成了某些媒体的“衣食父母”。当赞助商出现违法行为后,关联媒体就会沉默。有人为了使媒体沉默,也就对媒体进行赞助。而媒体的沉默也更会助长一些人特权思想,为所欲为,腐败就会进一步漫延。婚姻。第三,透明度高,公正性强。参与“人肉搜索”网民,既是事件的监督者,也会成为事件的被监督者,其个人发表的言论会受到别人的审查。这样就会使得整个事件的处理者,也处于被监督之中,过程透明自然就会提高处理结果的公正。“人肉搜索”有以上这些优越性,国家立法机关当然有义务积极引导,让这一新生事物造福社会。 “人肉搜索”是反腐败的利器 曾有检察官叹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反腐败案是越反越大。1997年制定刑法时,将贪污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犯罪就规定了最高量刑为死刑。然而腐败官员的并未因这一严厉的惩处规定而收手,相反其“创收”记录不断地被刷新,贪污受贿几万、几十万在有些人眼里早已是小鱼小虾,几百万、几千万贪官前腐后继,亿元贪官,在2008年在大陆也“光荣”诞生了(江苏省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因受贿共计人民币1.0867亿元,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之所如此,是因为现实中有相当多的案件,纸面上的法未转化为现实的法——贪污腐败者未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有这些“榜样”的力量鼓舞,更多的人会利用手中的权利进行腐败,从而腐败窝案群起。究其重要根源之一在于监督的乏力。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举报监督权利,但是这一权利的实现,实际上是极其艰难的。目前直接规定公民实行监督权利的法律是《国务院信访条例》,该法一定程度上促进信访工作的合法有序进行。但是由于立法的官本位基本体制未得到触动,数以万计的信访大军,未从中体验到政府的廉洁高效,一个案件信访几年得不到解决的现象依然存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规范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监督考评也仍然是局限于有权的国家机关,社会公众无发言权。也正是这一制度的缺陷,时常会曝出,某高官刚被提拨,就因腐败案发而革职。 “人肉搜索”呼唤《举报监督法》出台 腐败案越来越大,窝案越来越多,与其说国家反腐败决心的增强,不如说反腐败形势越来越严峻。这给真心为民办事的执政者提出了反思——惩治腐败靠传统的制度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贪官财富积累也有一个缓漫的过程。如果社会存在着高效敏捷的反腐败监督机制,“创收”百万、千万的官史就会及早收手,而难以形成。进入铁窗反思的官员,几乎无一例外地有一个收贿(或者贪污)从小到大的“发迹”过程。婚姻。贪官的“创收”过程,实际上是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的过程,或者是说其他公民或组织的权利被持续侵害的过程。将腐败消除在萌芽之中,是社会公众的责任,更是国家立法机关的责任。若这些位高权重的官员一直处于无处不在的舆论监督之中,断然不敢随意冒杀头危险去作奸犯科!社会民主法制进程就会大为推进,官员的手中权利,才可能确实为民谋利。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在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该法没有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组成人员进行授权,只有对结果的监督,没有对过程的监督。对事件承办人员本身不能监督,这样可能使得人大代表的监督流于形式化——开大会听汇报,人民群众实际的困难,官员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在走过场的开会中是难以发现,也是无法具体监督的。因而人大代表的监督是无法代替群众的监督的,人大代表的监督只有与群众的广泛监督相结合,才能产生真正的监督效应。 《举报监督法》立法的宪法依据及基本法律原则 《宪法》第41条规了公民的民主监督权利,《宪法》第二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也就是说宪法已经赋予人民群众广泛的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为“人肉搜索”立法,显然有宪法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虽然有其优越性,但是已经无法应对日益严峻的反腐败形势。新婚姻法全文。在当今的网络时代,互联网为亿万群众直接参政议政提供了技术平台,建立亿万群众直接的参政议政外部条件已经成熟。立法机关目前要做的是,引导亿万群众依法参政议政。《举报监督法》的立法宗旨是建立透明、高效、廉洁、公平、公正国家机关执法体制。是要改变以往以国家机关为主导执政模式,凸现国家机关的服务职能,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作为可不作为,变为必须作为。凸现国家机关权利义务的统一性,有权必有责。凸现国家机关决策过程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凸现亿万群众对管理国家事务的直接参与性,各国家机关一把手必须定期与公众面对面对话,解答、处理具体问题。 《举报监督法》应当建立几项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执行首问负责制,改变以往各职能部门之间都管都不管的局面。 二、全民直接参与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领导的考核任命。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领导的考核任命不能只是有管理权的领导说了算,而是要全民参与,每月考评,在网上公开考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由全民参与考评,以绝大多数群众意愿作出决定。过去群众投诉的问题,数年数十年得不到解决,其根源在于信访群众,对于违法乱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命考评无话语权,对于民愤极大的干部,只要上级领导认可,官照当,职照升。之所以如此,仍然是管理体制造成的,过去的体制是一个人监督一群人,力不从心。而今是一群人监督一个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时时处在阳光之中。其不法行为随时会公之于众,迫使其不敢违法作为,自然就会清正廉洁,提高工作效率。 三、建立责任追究公开制度:对因违法行为被投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网上及时公开予以处理,对于有违法行为而不予查处的上级,也仍然要受到查处追究。不能过廉政关的,必须清理出公务员队伍。 四、建立各级国家机关一把手定期与群众对话制度:各级国家机关一把手定期与群众对话,接待回复群众,解答群众质疑,对对话过程网络、电视现场直播,接受亿万群众监督。一把手领导与群众面对面对话有以下几个优越性:第一有利于密切干部群众关系,建立互信机制,对于重视民众呼声,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的领导自然会赢得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人民群众由于参与了事件的处理过程,对于所反映的事件所处的各种客观环境也有所了解,会放弃过高的不切实际的想法,从而对领导的工作会更加支持。第二有效杜绝欺上瞒下官员作弊空间,由于国家管理机构的庞大,难免有部分庸吏,不作为或者胡乱作为,在领导面前而将责任推给群众,在群众面前又将责任推给上级领导,有了一把手领导与群众面对面的机会,这部分庸吏的伎俩就会被戳穿,从而提高国家机关工作效能;第三有利于及时澄清事实真相,参与具体案件投诉举报的群众,对自己投诉的事实有义务举证,被投诉者也有权对自己所作所为进行辩解,及时还社会公众以事实真相。第四,有利于及时落实案件处理结果。很多事久拖不决,是因为领导不知情,或者是未及时安排对具体事件的处理。由于必须定期回复,未回复就会被追究责任,自然会提高国家机关管理效能。 五、建立国家机关处理公共事务的网上公开制度。客观地讲,我国政府这几年一直在推进信息公开化工作。最直接的莫过于在近几年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及全国政协代表大会中,邀请中外记者全程报导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些都是极为可喜的一面。然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的主体只限于各级人政府。我国国家机关实际上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纪委,人大,政协,人民武装力量,人民法院、检察院,故信息公开的主体还有待于扩大。第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的主要内容是政府职责、政府的文件法规,各工作阶段的工作成果。该法不涉及群众直接监督问题,不涉及公众最关心的政府工作人员个人财产公开问题,更不涉及对群众投诉信访问题公开处理问题,不涉及对干部任免的公开检举评议问题,公开信息范围也有待扩大。因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能代替和反映现实中群众急迫解决的举报监督权落实问题。《举报监督法》应当将国家机关各职能部门工作信息纳入信息公开的对象。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工作中出现的实情况,定期修订信息公开目录。当然推进信息公开,要处理好国家机关信息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此已经作出了明确界定处理,对于公开的信息要依据《保密法》的规定进行审查,《举报监督法》当然可以参照执行。绝大多官员数腐败问题不应列入保密范围。 六、建立人大代表与信访接待人员轮值制度 一个好的制度执行依赖于健全的组织体系。目前的“人肉搜索”系统运作还是处于广大网民自觉参与阶段,要想使得不一信息收集形式,更加合法有效运转,就应当有相应的组织介入,保障其有序运作。各部门的协调运作就显得十分必要。收集民意反映民从心声,是人大代表与信访部门的职责,对网络上发现的问题负责传达督办,应当由这些部门进行协调落实。人大代表应公开其联系电话,及所代表的区域,便于群众及时直接联系沟通处理相关事务。对于执法部门在实际办案过程中需要收集证据的,当然也可以从网上征集证据线索,由轮值人员转达监督,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七、保护举报人的监督权,建立对积极参与举报有功者实行重奖制度。在过去公安机关追捕重大逃犯,常悬赏通缉。只要是未潜逃出境的犯罪嫌疑人,在悬赏后不久都会落入法网,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这样的罪犯常危害的是数个人的生命,或者是重大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然而对于一项重大工程招标作弊、挪用公款赌博挥霍、违法生产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等腐败问题,其社会危害性丝毫不比一个杀人犯的社会危害性低。然而我们未设立廉政举报奖励制度,致使这些社会问题查处缺乏有效监督激励机制,举报人受到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时更是难以申冤。参与与腐败作斗争既然会付出代价,法律就应当建立补偿机制,要像公安机关奖励举报通缉犯那样,重奖廉政建设英雄。这样也才会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反腐败斗争。 八、严格划分清公事与私事的界线,建立假公济私惩处制度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隐私当然应当和普通民众相区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收入、日常生活支付都不应当成为隐私,必须接受纳税人的监督,这样也才能使得依靠灰色收入的官吏,其不正当收入成其为负担而不是荣耀,杜绝其获得非法收入的原动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才能得到消除。相反对于普通社会公民,则要设立隐私权保护制度,防止网络技术手段被滥用而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对于司法公开,既要保证社会公众参与的需要,还要保障保护公民隐私权的需要。对于纯属公民个人的私事,不涉及公共利益问题,不得公开。对于那些借惩治腐败为名,对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诬告陷害的,也要依法严厉作出处理。同样将对其处理结果在网上进行公开,以降低其社会诚信度的评价,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言论自由。只有对社会任何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才能建立公平有序的法制环境,让网络这一先进的技术手段,为我们社会造福。 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余立宁 200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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