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 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婚姻家庭 >

故意伤害案件辩护词

时间:2012-04-22 20:17来源:陈文学 作者:依水含烟 中国法律网

李伟 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及《律师法》的规定,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为被告人刘某担任故意伤害案第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仔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刘某,现结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辩护词:
我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犯有故意伤害罪的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应依法判决宣告被告人刘某无罪。理由如下: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被害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1.被告人刘某在主观上并无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当天是因为孩子的事,张女与李女产生纠纷,撕打在一起,刘某并不是打架双方的当事人,刘某只是看到自己的妻子李女被打而上前用矿泉水瓶去打张女,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假设刘某真的有拔拉行为,也只是在拉架过程中的过失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过失致人轻伤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2.被害人陈述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不符,证据不足。

首先,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称,“被害人上前拉架时被刘某推倒在地”,而在被害人的笔录中却记载“是那个男的拉我肩膀把我摔倒在地上”。可以明显看出,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与被害人陈诉的事实严重不符,拉我和推倒的方向是相反的,完全是两个动作,依据被害人陈述的“拉我”,是不能够认定成“推倒在地”的矛盾结果的。

其次,被害人陈述的这份证言的取得方式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九条和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而在被害人的笔录中,公安机关的前三个问题依次是“你是什么时间被打伤的?在什么地方被打的?打人的一方是谁?”这份证据的取得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因此说,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是比较差的,作为证据而言,它的证明力是很弱的。

3.公诉机关提供的多份证人证言,并不能够证明被告人胡大秋实施了伤害行为。

公诉机关的证据中有共9位证人的证言。其中,只有3位证人的证言证明刘某打伤了被害人,其他证人证言都没有证明刘某打伤了被害人。

关于张女的证言,当时张女正在与李女互相抓头发低头撕打,刘某与被害人并不在张女的视线范围之内,这份证言是不真实的,况且,张女与被害人又是母女关系,因而,这份证言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关于证人a的证言,证人a在2006年9月14日和2007年11月3日共出了两份证言,2006年的证言说“但是怎么倒的我没看见”,2007年的证言说“刘某伸手一拔拉被害人,就把被害人拔拉倒了”。一个证人对同一事实说成了两样,不排除在一年的时间里证人a受到外界因素影响的可能,互相矛盾的证人证言是不真实的,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关于证人b的证言,证人b与被害人住在同一个楼,是多年的老邻居,与被害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公安机关在笔录中问证人b,“被害人在2006年8月24日被打一事,你在场吗?”这种诱导的询问方式违反了法律程序规定,这份证言又是在事发后4个月取得的,有可能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因而这份证言的可信性比较差。
二、被害人轻伤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
1、鉴定结论所采纳的鉴定依据和材料存在重大失误,不能作为认定轻伤的证据。

被害人于2006年8月24日至8月31日9时在xx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于2006年8月31日11时至9月7日转院到xx公司医院住院治疗。xx市中心医院的最后诊断为:腰骶部外伤。xx公司医院的最后诊断为:腰5骶1间盘突出,L2-3,L3-4,L4-5椎间盘膨出。而xx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称,“被害人,因纠纷被人推倒在地,伤至腰骶部,右肘及左手,经检查诊断为腰2及胸12锥体楔形变,收入院治疗。”可以明显看出,鉴定结论并没有依据医院的最后诊断作出,而仅仅是依据2006年8月24日的X线检查(-CR)结果作出,这份X线检查(-CR)报告单的诊断为:腰2及胸12锥体楔形变,建议CT或MQI检查。在2006年8月25日对腰1,腰2及胸12锥体的CT检查诊断结果为:腰椎骨质增生。

也就是说,鉴定结论并不是依据被害人的住院病志和最后的CT检查诊断结果作出的,而是依据2006年8月24日的X线检查(-CR)结果作出的,仅仅依据初步诊断结果而草率作出的鉴定结论,是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是不能作为认定被害人轻伤的证据的。

2.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性,不能作为证据被采信。

xx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称,腰2及胸12楔形变即为压缩骨折。根据医学理论及临床经验,楔形变达到一定程度才能称为压缩骨折,并不是所有的楔形变都是压缩骨折。没有准确的医学诊断证明,鉴定结论是缺乏科学性的,作为证据而言,它的可信度较差,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3.辽宁北方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指派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辽宁北方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不具有鉴定资格,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应依法判决宣告被告人刘某无罪,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予采纳。



辩护人: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

李 伟 律师

2009年6月5日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