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本人是一名外科医师,学历:硕士。2011年7月因个人以及家庭因素向原单位医院递交的申请,并于2011年8月受聘于苏州另一家医院。原单位同意了本人的辞职申请并签署了“苏州市***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终止)聘用关系证明”,但本人在办理医师执业地点变更时原单位院方却要求支付三万元。原因是2011年4月份,原单位医院自行通过了所谓的“医院人事管理制度”,大学生创业政策。特别说明了“招聘录用的硕士及以上学历的研究生,原则上必须为医院服务满八年以上,事实上创业资金。如本人原因需解除聘约需支付给医院违约金三万元”。 本人与医院签的时间是在2009年,合同双方也没有订立诸如必须为医院服务满八年以上、如本人原因需赔付3万元之类的条款内容。 而本人按的规定提出申请,原单位同意并签署了解聘证明,但却想在执业地点变更上做手脚设置障碍。导致本人在新单位的工作就无法得到合法保障。 本人已经向卫生局、局反映过此事,但均无结果,得到的答复均是“自行与原单位协商等等” 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