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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的确定

时间:2012-04-23 20:19来源:大李段氏 作者:冷雨幽槐 中国法律网

对于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根据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此,对于著作权侵权案件,以下法院享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由于网络的全球性、虚拟性、无界性,导致网络领域的侵权行为有其特殊之处,如何网上挣钱。决定案件管辖的因素也会有不同的特点。传统的侵权行为案件管辖规定是否可以直接适用于网络领域,对于网络领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何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学会http://www.5law.cn创业政策。何为侵权行为结果地,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解释》第一条就对网络环境著作权纠纷案件管辖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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