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從1995年來澳任職,在2004年獲批非永久居民身份證,公司替本人於澳門社會保障基金供款至2007年被終止職務爲止。看看协议离婚程序。本人向澳門社會保障基金申請繼續自願供款並提問如果本人不獲永久居民身份證時可否獲退還供款。基金會在批准本人自願供款時陳述說:“倘日後發現閣下在供款期間未持有有效澳門居民身份證,法定节假日有多少天。則將會退回所繳納之自願供款”。 基於社保基金上述之陳述,本人繼續從2007年自願供款到2011年,一共供款澳門幣2160元。2011年本人申請居民身份證續期失敗向基金會申請退回自願供款時獲通知只能退還澳門幣450元。婚姻。理由是2007年10月到2011年10月本人是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證,自願供款是合法所以不獲退回。 本人認爲基金會的陳述有誤導,因爲陳述沒有説明:1。自願供款有合法與非法之分2。也沒有説明在發現未持有有效身份證時只能退還非法之自願供款。 問題:能否向澳門行政法院上訴爭取退回所有的自願供款,上訴程序爲何和有否勝訴機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