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邹维武,男,194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庆有限公司工人,现退休,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萨环路28巷3-6号1门 被告: 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庆有限公司, 地址: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仁和经贸公司, 法人代表;邵殿发,经理。 被告:王树文,男,55岁,汉族,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庆有限公司承包人,住大庆市东风新村6-29-3-301。 请求事项 1.请求判决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元;给付原告垫付的养老保险等费用元.(共计元) 2.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邹维武是被告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庆有限公司的职工,2006年10月退休;从1996年, 原告的工资得到几笔合计才元,直到2007年5月25日还是以借资的形式发放一点,到现在累计拖欠达元;而且单位不为原告交纳养老保险等费用,原告自己垫付交纳了元. 就上述的工资发放争议,原告一直要求,但是,双方协商没有结果,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可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所以,诉讼希望依法处理,维护原告的合法工资权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