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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佩璇律师:离婚案件中共同财产的取证问题

时间:2012-06-06 14:30来源:夏天很热 作者:米三多 中国法律网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体制下,婚姻法与其它法律一样,在证据规则上采取的依然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对自己的要求一方当事人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去证明。

离婚案件中,会遇到双方经济地位不平等的当事人。他们或者一方完全掌握了家庭的经济收入来源,或者是完全掌握着家庭企业的命运,另一方比较弱的当事人,则完全没有话语权。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由于不能提供对方的资金来去,加上公司股票、股票期权、知识产权等一系列新型财产以及财产性权利,让不了解这些知识以及不掌握经济权力的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明显处于劣势,甚至有可能与人结婚一起打天下,结果离婚时却一分钱也分不着。

要避免这样不公平的结果,婚姻。不直接掌握经济权力的一方,平常应该主动参与家庭经济活动中,并注意保留这些来往的信件、票据等资料。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在没有离婚前,大家会认为这样会损害家庭关系而不愿意这么做。

确实,这是一个两难的境地。但是,在目前中国依法离婚(而不是依传统观念离婚)的环境下,还是在家庭中要保持一些法律观念为好。至于是否应用,当然要看家庭关系的走向。

此外,离婚后,如果发现还有没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当事人可以从发现之日起二年之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不管怎样,希望读者朋友们的家庭都能经营得幸福。

参考:中国婚姻家庭法律网

咨询:李佩璇律师,电话(86-10)。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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