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婚姻生活,婚外情横行其中,在我国南方等发达城市,人们在遭受婚外情时通常会直接委托相关的婚外情调查公司进行婚外情证据的取证,这样可以更好的了解事实的真相,同时在离婚官司中也能占到一定的主动,很多关于婚外情调查取证的网站在阐述婚外情调查中,你知道离婚条件。对整个婚外情调查的价格有着一定的怀疑,而作为一名工作在前线的婚外情处理专家,我司公司的高层指出:对婚外情进行调查取证,虽然有些因素决定了受害方不一定就能获得离婚赔偿,但婚外情调查的必要性还是刻不容缓的,同时随我们婚姻法相关条例的完善也能更好的维护受害方的权益。 通过我们律师的司法实践总结,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去取这方面的婚外情证据。原因何在? 第一,实际上对于“过错方”的概念,律师认为应该是两个层面的认识,一种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过错方”,他(她)应当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的规定所列的情形,另一种是人们在社会道德意义上所说的婚外恋、婚外情的过错,前者根据法条的规定必须承担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而后者的责任也应当在离婚诉讼中由法官根据婚姻破裂的原因有所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案件。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或者是其它方面变通的种种照顾,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在花费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据还是越多越好。 第二,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就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和社会舆论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均衡状态,使自己的痛苦能从分得的财产上或子女抚养方面得到慰藉。有时婚姻案件的当事人主张这点,是为了给周围亲朋好友和孩子一个交待,或是使对方在以后的生活中承受社会舆论的压力。所以,对于捉奸的必要性是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最终目的来定,不可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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