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
时间:2012-06-16 08:14
来源:武墨
作者:谈歌
中国法律网
追求自由是现代人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所以我们经常能够看到闪电结婚,也能够看到闪电离婚。而人们的目光已经从谴责,疑惑到现在的不以为然。离婚案子也一度成为法院民事案子中的很大一部分。离婚,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最简单不过,双方只要到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领取离婚证即可。但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毕竟是少数,我们看到许多当事人脸上带着无奈来到律师事务所,当然有的是请我们代为起诉,而有的是代为应诉。他们中绝大部分的人是第一次到律师事务所,更是第一次去法院。 大部分当事人能够在你的办公室坐上一上午,诉说她们的不幸婚姻,她们好像完全忘记了对方在恋爱时候的种种好处。她们不是说对方有暴力行为,就是说对方有第三者。但是却很少能够提出相关的证据。作为职业律师,我们有足够的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说,但更为重要的是,帮他们寻找一切可能有用的证据。你有证人吗?他打你你报案了没有?他有没有其他书面的证据?这是律师最常见的问语。而当事人的回答往往是没有,什么也没有。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间为琐事吵吵闹闹别人是不会参与的,你帮了谁都不是。两夫妻上午闹离婚,下午手牵手回家的事情还少吗?所以你要想找个证人,很难。但有时候只要你会挖掘,也许就会找到一个。 在王某某诉张某某离婚一案中我就找到了一个关键证人,而正是这个证人,在这个案子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王某某诉称,其与张某某于198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0年6月8日登记结婚,同年生育儿子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了五层楼房一间。2001年其因不堪忍受张某某的打骂携子外出,嗣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张某某离婚。我接受王某某的委托后,就向她了解本案的详细情况,从中得知她的儿子张某已经超过10周岁,而且夫妻双方分居后一直随她生活。于是我提出让她儿子出庭作证,虽然很残酷,但是我认为孩子与父母在一起,对父母的感情好坏体会最深,也最了解,结果一切在我的预料之中,她的儿子在法庭上讲述了张某某如何经常殴打王某某,王某某如何携其外出,母子的生活如何艰辛,说的时候声泪俱下,我知道,法官已经被感动了。没有人会怀疑孩子证言的真实性。这个案子没有其他足够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如果没有孩子作证,法院将毫无疑问会驳回她的起诉。 在孙某诉梁某某离婚一案中我却居然请到了梁某某的同居女友出庭作证,使得梁某某当庭同意与孙某离婚。当然,这是一个特殊的案子,我只是充分利用了他们之间的矛盾。梁某某一直在外经商,欠了巨额的债务,但是却非常花心,他有过不少女友,妻子孙某对他已经完全失望,于是提出要和他离婚,梁某某却故意不同意,认为孙某那不出任何证据。在孙某向我诉说案情的时候,我注意到梁某某和他现在的女友感情上也已经出现了危机,而且他的女友已经怀孕6个月,于是我叫当事人孙某去找梁某某的女友,让她来证明与梁某某同居的事实,因为根据法律规定,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法定的离婚理由之一,只要能够证明者一点,法院就会判决离婚。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同居者肯定不会出庭作证,即使出庭作证,对方也可以否认同居的事实。在本案中,梁某某却无法否认,因为他的女友已经怀孕6个月了。孙某抱着试试的想法去找梁某某的女友,那个女人却毫不犹豫的答应了。开庭的那天,开始的时候梁某某矢口否认夫妻双方感情不好,但当他的女友出现在法庭上的时候,他就知道,他的否认已经毫无用处了。 在离婚诉讼中除了寻找关键证人,更多的时候是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性条款,在婚姻法中规定了许多不得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例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又如,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再如,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再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等等。我办理过的最为典型的是徐某某诉章某某离婚一案,章某某委托我的时候已经是徐某某第三次提出离婚,一般情况下,法院基于徐某某多次提出离婚的事实,肯定会判决双方离婚,但是徐某某也许急了一点,在前一次不准离婚的判决送达后未满6个月他又起诉了。我和法官同时注意到了这个事实,于是我提出,徐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该驳回其起诉,法官当庭同意了我的请求。在杨某某诉梁某离婚的案件中,我注意到梁某曾经中止妊娠未满6个月的事实,向人民医院调取了相关的证据,使得杨某某不得不撤回诉讼。 人们喜悦的心情是一样的,而痛苦却有各的不同。离婚案件的结果只有两种,要么离婚要么不离,但是案件的当事人却是形形式式,理由也是各不相同。作为职业律师,只能忠于当事人的委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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