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大伟北京市景春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执业证号:0。
执业理念:打磨法律利剑,
护佑快乐人生!
承办:拆迁占地纠纷、离婚继承纠纷、分家析产、合同纠纷、欠款、合伙纠纷、公司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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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在婚后是否有效
[案情] 沈某与周某原系中学同学,后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8月27日,双方订立结婚协议书,约定结婚后沈某婚前购买的一处房屋和屋内所有东西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余额由双方共同承担,并约定该协议在签订之日起生效。2008年9月10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择日举行了结婚仪式。但二人虽系同学,却性格差异很大,婚后12天就闹矛盾并开始分居生活。为此沈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周某依据双方之间所签订的结婚协议书,婚姻。要求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分歧] 双方之间所签订的结婚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处理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结婚协议书有效。理由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沈某与周某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协议对沈某婚前的财产作出约定,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协议无效。理由是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不能附条件,双方之间的协议不能单纯确定签字即生效,婚前协议。而是基于婚姻这个关系,如果双方之间最后未确立夫妻关系,那协议就不会生效。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对财产进行约定,听听涉外婚姻法规 。但约定的前提是双方已为夫妻关系,本案中双方签订协议时尚未办理结婚登记,该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由此不能依据此协议进行房产分割。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约定财产制是夫妻通过协议确定财产的产权制度。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结婚后,约定的财产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财产的权属关系可以是共同所有、各自所有,也可以是部分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就财产关系所作的书面约定及无争议的口头约定,除规避法律的外,均为有效约定,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最后,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案中沈某与周某签订结婚协议时虽尚未结婚,但协议订立后双方之间确立了夫妻关系,也即具备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协议形式虽为结婚协议书,使人产生附条件结婚约定的认识,但其实质内容不存在周某为得到财产就与沈某结婚或骗婚的目的。双方于婚前订立的协议当然产生约束力,即对婚前财产的一种约定,反之如果未结婚,那双方之间也就无夫妻关系,更无谓夫妻共同财产约定,那二人之间的协议等于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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