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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债14年 称过时效不还债

时间:2012-06-18 08:18来源:普罗旺斯 作者:海娃 中国法律网

  万州的廖某借了刘先生3.5万元,14年没还,每年都在借条上批注“此款续借一年”,最后闲麻烦,干脆批注“此条永远有效,不必每年换条”。刘先生起诉讨债,廖某称“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了。昨日,记者从万州区法院获悉,法院最终判决廖某还刘先生3.5万元,并支付利息。离婚财产分割

  1998年5月,廖某向刘先生借了3.5万元。1999年12月12日,他补上了借条,并在借条上载明:此条在未还清借款以前永远生效。2001年5月 4日,廖某在借条上批注了续借。2002年5月16日,廖某再次在借条上批注“此款续借一年”,且月息按1%付利息。2007年7月23日,廖某觉得太麻烦了,干脆在借条上批注“此条永远有效,不必每年换条”字样。

  然而,直到今年3月1日,廖某仍未还钱,刘先生只好将他告上法院。庭审时,廖某辩称该借款已过了诉讼时效,刘先生已丧失了胜诉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本应在2007年5月16日前向廖某追讨借款,却没有行使权力,已过了诉讼时效。然而,2007年7月23日,廖某在借条上批注“此条永远有效,不必每年换条”,这等于说他重新让刘先生随时向他讨债了。据此,法院判决廖某还钱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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