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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两年难相见 起诉获得探视权

时间:2012-07-02 10:48来源:相思老莫张扬 作者:清馨 中国法律网

母女两年难相见 起诉获得探视权

李某看望自己的亲生女儿遭前夫马某拒绝,李某两年难见女儿的面,便将前夫马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探视权利,界首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然而,马某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仍然不让李某与女儿见面,该案进入执行程序。近日,界首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王献文、段克清采取柔性执行,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李某对女儿的探视权得以实现。

今年36岁的李某是界首市城区某社区居民。2008年11月份,她与丈夫马某因感情破裂而离婚,五岁的婚生女娇娇(化名)判给了前夫,李某每月给付女儿300元抚养费。双方离婚时商定李某每月可以与女儿见四次面。两人离婚后,李某按月将孩子的抚养费打进前夫马某的银行卡内。起初,马某按约定让女儿与前妻李某见面。自从马某与离异女子黄某再婚后,李某每次探视女儿,都很尴尬。黄某面对丈夫的前妻,都让她心里不舒服,五味杂陈,黄某不是指桑骂槐就是与丈夫马某发生争吵。2009年2月开始,马某为避免家庭矛盾,他拒绝前妻探视女儿,并千方百计地躲着前妻李某,使李某两年难以见到女儿一面,思女心切的她将前夫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令马某每周五下午在女儿上学的幼儿园门前允许其探视女儿娇娇,每月让其把女儿接走与自己一起小住两天,以示母爱。每年寒、暑假由她与前夫轮流看护女儿娇娇,直至开学。

在庭审中,李某的诉求被马某拒绝,他辩称因为其现在又成立了新的家庭,李某的探视不但会影响其家庭和睦,还会影响女儿的心理健康和成长。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看看子女抚养费标准 。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李某作为娇娇的生母享有对其女儿的监护权,有权关心、看望和了解女儿的生活、学习和成长情况,亦有权培养与女儿的亲近关系,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中的合理主张予以支持;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原告的探视次数不能过于频繁,为此确定为非寒暑假期间每月一次,每次时间固定在白天较为妥当;寒暑假期间探视时间可适当增加,原告李某可将女儿从被告马某处接出,与李某共同生活。法院判决每月第一、三个星期六上午8时,由被告马某将女儿娇娇带至家门口,由原告李某接走女儿与其单独相处至下午6时;原告李某有权在女儿每年的寒假期间探视五天、暑假期间探视十天。判决书生效后,马某拒绝履行法定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在这起涉及探视权的离婚纠纷案中,于2011年2月19日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某配合申请执行人李某探视婚生女娇娇,马某不配合执行。执行法官认为,这不是一般的执行案件,如果对被执行人马某强制执行不仅会使双方矛盾激化,而且给孩子心灵深处带来无尽的伤害。 办案法官深知,“探视权的执行本身就具有特殊性,探视和被探视都是一种不可替代的行为,并且是一种重复性行为,非一次性能履行完毕,可能会持续几年甚至十几年,探视权案件的执行是执行实务中的普遍性难题。”就本案来说,如果案件未能达成执行和解,或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马某仍然拒不配合李某探视,探视权的执行问题依然存在,如果李某每次探视都向法院申请执行,就有可能对马某多次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势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双方矛盾也会更加激化,甚至会引发新的矛盾。婚姻。因此,本着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执行法官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努力促成双方和解。2011年3月30日下午,在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苦口婆心的劝导下,经过三个小时耐心细致的艰难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就探视时间、探视方式等具体事宜达成了既不影响孩子学习,又能为双方接受的执行和解协议。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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