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催生“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08年3月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后的具体落实。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哪些行为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规定人身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以下内容: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等措施。 二、怎么申请“人身保护令” 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提供病历、照片、报警证明等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两种,紧急裁定有效期为15日,长期裁定有效期为3个月至6个月。 三、相关案例--[司法介入遏制家庭暴力] 2009年6月26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向季女士发出了一纸“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季女士的丈夫对其进行殴打、威胁和骚扰。 季女士与丈夫严某于2000年结婚,因琐事争执,双方感情逐渐恶化。2008年12月,季女士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考虑到双方虽已分居,但为时尚短,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季女士虽提出丈夫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法官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2009年6月,季女士再次提出离婚,诉称严某经常对自己进行电话威胁、谩骂,季女士提供了报警回执单、照片、病历等证明。立案的同时,法院告知其可以申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6月25日,季女士向经办法官提出申请。经过了解情况、审查材料,法官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为3个月。 有了这份“人身保护令”,对季女士来说意味着什么呢?如果季女士的丈夫严某再对她施暴,比如出现打骂她、威胁她以及控制她等行为,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龙湾区人民法院已向严某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监督严某是否履行该裁定,并搜集固定证据,采取相关措施,及时通报法院。 四、律师评案 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唐相国律师认为:由于我们目前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特别是离婚案件,经常出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打人、电话威胁、谩骂以及控制等各种家庭暴力行为,严重地伤害了正常婚姻家庭,同时也给社会和谐带来不安定的因素。而对于这方面的保护,目前在我国的现有法律框架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与保护。为杜绝后患,相关部门在此基础上,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通过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向当地公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来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的合法权利,不失为完善社会法制建设、保护人权的好办法与有力措施;以体现男女平等、夫妻平等、老年人未成年人爱关爱的社会风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