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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与财产调查

时间:2012-07-04 11:05来源:丑蝶儿 作者:中国建筑专业人才网 中国法律网

与财产调查

近些年,随着时代发展,婚姻关系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需求,比如,男方要做,女方要调查丈夫隐瞒财产,而且这类需求正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
最近,北京人大正在审议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开始对这类需求率先做出积极回应。《草案》提出:夫妻一方有权持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工商、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这些部门应当办理。听说婚姻。但此举引来争议一片。一些权威人士纷纷表示担忧:现代婚姻本来已经很脆弱,如果法律许可夫妻互查财产,无形中会助长夫妻动不动就去调查配偶财产的风气,若此风一长,岂不是会激化夫妻矛盾吗?还有人认为,婚姻主要依靠感情维系,公权力不应过多干预婚姻。
这些观点,初听起来非常有道理,但仔细推敲,却发现逻辑不通。
确实,事实上结婚条件。在婚姻血亲关系中,国家公权力应谨慎介入。例如,在中国古代和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中有“亲亲相隐”的规定:知道亲属有罪可以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认为是犯罪。因为立法者认为,家庭是人们安身立命的生活家园,亲情是人们最基本的情感支撑,相互保护和信任是最自然不过的行为,即便是罪犯,也应保护其家庭成员间的信任保护关系。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婚姻家庭应属于私法规范的领域,公法不应随意介入。但是,另一方面,婚姻家庭又不完全属于私事,它还必须有公权力来调整。道理非常简单。因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稳定,何来社会稳定呢?因此,我国《婚姻法》中有很多内容都包含了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比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对重婚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都表明国家公权力介入婚姻家庭、维护社会利益和弱者权益的必要性。所以,无论公权力介入还是不介入婚姻家庭,都必须以促进家庭和睦、维系家庭伦理、保护男女双方合法权益为唯一出发点和归宿。
那么,北京的《草案》有没有违背这一原则呢?《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往往是女方)对配偶财产和共有财产的知情权,避免因无法掌握这些财产信息,另一方(往往是男方)在离婚前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弱势方权益受损的情况发生。《草案》一没有违背《婚姻法》精神,二是为婚姻弱势一方提供维权保障的基本底线,怎么是“过度干涉婚姻”呢?
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有些人担心夫妻可以互查财产会不会激化夫妻矛盾,实在是低估了大多数夫妻的相处智慧。如果按照他们的逻辑,那么,亲子鉴定机构是否也应该统统关闭呢?因为它在满足男方的知情权时,也极可能造成夫妻不信任,激化矛盾啊。奇怪的是,亲子鉴定机构的生意越来越好,却不见有人出来反对。说到底,还是一些人根深蒂固的男权意识在作祟。
这次北京人大立法遭致质疑和反对本身,是否恰恰说明进一步维护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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