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特别扶助的办理程序 【法律依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口发〔2008〕53号;《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京人口发〔2008〕54号;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京人口发【2009】31号;《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的政策解释》。 一、办理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的条件 1、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 2、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 49 周岁;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现无存活子女。 【需出具材料或证明】 (1)申请表一式三份 (2)村(居)委会评议表一份 (3)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 (4)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再婚或离婚的,须提供历次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离婚证》及加盖核实无误章的离婚协议书 *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可凭户口簿上“配偶”关系的记录为准 *丧偶的需提供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证件如果丢失了,可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单位证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工资条等材料办理 *符合条件、没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其单位(村居委会)、街乡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不予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7)子女死亡证明 *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是销户证明 *生育子女未上户口即死亡的,提供生育时住院病历或出生、死亡证明(以证明是活胎)、当事人自述材料以及村居出具的证明 (8)1992年4月1日之后依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证及入户底卡 (9)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子女的,提供当年入户的户口底卡或户口本上收养子女已形成子女父母关系的户籍页 (10)由单位(村居)、街乡出具申请人现状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当事人持以上材料到户籍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村(居)委会进行评议并将所有材料上报地区办事处审核,最后由区人口计生委审批 【办理时间】 依据朝阳区人口计生委要求,见社区张贴的办理时间通知 二、办理独生子女家庭伤残特别扶助的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 2、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49周岁; 4、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 ; 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现存活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 (含三级),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需出具材料或证明】 1、本人填写申报表(夫妻双方均享受的本人及配偶分别填写) 2、本人及配偶“户口簿”复印件;男方申请的,必须提交女方“户口簿”页;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三张一寸免冠照片; 4、《结婚证》、历次《离婚证》或其他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申请对象《结婚证》丢失的,凭档案局出具的档案记录或区(县)民政部门补发的《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丢失的,凭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或档案局出具的档案记录。 ※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婚姻状况,以户口簿上“配偶”关系的记录为准。结婚条件。 (1)丧偶或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档案局无当年结婚档案记录、民政部门不补发结婚证明的; (2)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丢失,相关部门无当年档案记录查找不到其档案材料的。同时提供单位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两级证明及当事人本人的自述书面材料(个人情况说明、法律责任的承担、本人签字等);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档案所在地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原件;需注明当事人出生年月、婚姻情况、生育子女情况、目前无子女等——证明当事人目前及历史婚育情况; 6、其独生子女持有的2009年市残联统一发放的标注残疾等级的第二代《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 【注】 申请人要在提交的材料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并签字。 【办理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评议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5、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三、【办理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的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本市户籍人员; 2、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人员;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4、1973年1月1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行为; 5、依法生育的子女现存一个。 【需出具材料或证明】 1、申请表一式三份,青春损失费。三张一寸照片; 2、当事人及配偶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再婚或离婚的,提供历次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 *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可凭户口簿上“配偶”关系的记录为准 *丧偶的需提供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证件如果丢失了,可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单位证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工资条等材料办理 4、子女死亡证明 *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是销户证明 *生育子女未上户口即死亡的,提供生育时住院病历或出生、死亡证明(以证明是活胎)、当事人自述材料以及村居出具的证明 5、1992年4月1日之后依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办法的收养证及入户底卡 6、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子女的,提供当年入户的户口底卡或公安证明 7、由单位(村居)、街乡出具申请人现婚育状况证明 【办理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委会审议并公示; 3、乡政府初审并公示; 4、区人口计生委复核、确认并公示; 5、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四、【办理独生子女家庭一次性经济帮助的条件】 1、独生子女父母到年龄分别办理; 2、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55周岁,父亲年满60周岁。 【需出具材料或证明】 1、《朝阳区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父母经济帮助申请表》 2、独生子女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件如果丢失,可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单位证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工资条等材料办理 4、子女因发生意外死亡或致使基本劳动能力丧失的有效证明 *子女伤残的应同时填写《朝阳区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医学鉴定申请表》并持历次看病住院诊断证明及病历到朝阳医院检查鉴定 *子女死亡的须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销户证明 5、独生子女父母双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出具证明) 【办理程序】 1、 持以上材料到户口所在社区(村)委会初审 2、由社区居委会统一报地区办事处计生办审核 3、由地区计生办上报区人口计生委审批 【注】享受人员应具有本市本区户籍,且子女死亡或意外伤残的发生时间应在母亲年满55周岁前,父亲年满60周岁前,且在子女死亡或意外伤残发生时间的下一年办理。 五、【办理无业独生子女家庭一次性奖励条件】 1、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 2、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 【材料审核】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证件如果丢失,可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单位证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工资条等材料办理 2、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 *离婚人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加盖核实无误或存档章的协议书,丧偶的提供派出所提供的死亡证明 3、双方婚育状况证明 4、无业证明、退休证明、个人存档证明等材料 *无业人员的无业证明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提交退休证复印件和街乡社保所出具的属于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证明 *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提交个人存档证明 【办理程序】 1、 持以上材料到户口所在社区(村)委会初审 2、由社区居委会统一报地区办事处计生办审核 3、由地区计生办上报区人口计生委审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