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在2011年4月某日与丈夫在感情不和分居多年后,双方最终选择了协议离婚,双方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了解除婚姻的手续。当时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定了离婚协议书。在协议书中双方自愿并签定将双方在婚姻持续期间所得的房屋及所有的其他财产全给予女方所有。待到解除婚姻得到法定部门的认可并且在拿到离婚证书后,男方即反悔并强制不交出在离婚协议书中认可给予女方的房屋财产权所有证书,致使女方不能有效地完成房屋的过户的手续。为此,女方准备将男方告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效力,并且要求男方交出房屋所有权证书,能便能够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男方却认为离婚协议书不具备法律效力,法院无权要求其履行协议书中的义务。那么,离婚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是否可以以诉讼的方式要求执行离婚协议书中的义务? 一、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我们可以看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章“离婚登记”第四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然后婚姻登记员在查验规定所应携带的证件及证明材料并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见本规定49条) 且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注:此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协议并认可的)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第五十条又规定: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附件8)和离婚证。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 离婚协议是由当事人双方在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犯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既然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当事人双方就应当严格遵守并实际履行。 离婚协议应当自双方签字时成立 如前所述由于离婚协议因涉及身份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所以只能根据《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进行解释。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满足三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终止婚姻关系为目的,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一致性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因此,应当认定离婚协议自夫妻双方达成共同意思表示时成立,即双方签字时成立。那么成立且合法有效的协议就理应实际履行。当然离婚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一。离婚协议的成立并不意味着离婚协议的生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由谁抚养等内容的约定都是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如果双方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这些约定也根本无从谈起。学习遗嘱继承。《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因此,离婚协议被认定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解除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2003年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指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如果当事人双方在法定登记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得到了相关部门的认证,双方解除了夫妻关系,领到了离婚证书,那么就意味着这份离婚协议书成立及生效。 其实,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还可以从下面得到结论: 1)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正式解除的凭证,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当事人即具备再婚的条件. 2)、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在国外,离婚证的效力高于法院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例如中国公民(离婚者)要与外国人在国外登记结婚,只要持离婚证,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就给予登记。如果持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就得办理离婚公证后才能认可。国际上多数国家一般不承认离婚调解书的效力. 在签定离婚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签订协议时要有心平气和、保持理智,同时,离婚协议内容要有操作性,不要过于简单,条款的约定不能过于宽泛。比如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由于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没有在协议当中体现出来,因此双方意见很容易产生分歧,一方认为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另一方却认为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这样在不能协商一致情况下,只能诉诸法院。 另外,还要防止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隐匿财产,因此,不能做类似“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的约定,以避免离婚后丧失起诉分割对方隐匿的其它财产的机会。 所以,李女士与其丈夫在法定的登记管理部门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解除了婚姻关系并得到的法定部门所签发的离婚证书,就意味着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终止,离婚协议书成立且生效,双方就理应全面并实际履行协议中的义务。如果相对方不依据此协议来履行义务,那么另一方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诉诸于法律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