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妹在一家公司上班期间,与本公司一行政人员相恋。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堂妹认为两人性格不合,于是提出终止恋爱关系。行政人员坚决反对,并扬言:堂妹如不与他结婚,就炸死她全家。堂妹真的害怕了,慑于行政人员的淫威,与行政人员办理了结婚登记。 在共同生活期间,行政人员常因生活琐事对堂妹大打出手。随着矛盾的加剧,看着结婚条件。堂妹决定解除这一痛苦的婚姻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果能证明行政人员当时确实存在威胁、恐吓等言行,这是一个可撤销的婚姻,堂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关系。 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胁迫手段,以给对方或对方的亲友的人身自由、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威胁,迫使对方产生恐惧或者因受到损害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可见,当事人受到胁迫而结婚时,其缔结婚姻的行为由于并不是出于真实意思的表示,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因而法律赋予了受胁迫一方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本案中,堂妹与行政人员的婚姻完全是堂妹在受到行政人员胁迫的情况下形成的,并非出于堂妹的真实意思,它违反了婚姻法有关婚姻自由,不许强迫婚姻的规定。如果搜集到行政人员采用威胁的手段与堂妹结婚的证据,堂妹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完全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撤销婚姻的申请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但是,法律规定撤销婚姻的申请应当在当事人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否则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请求撤销婚姻的,就不能以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婚姻,而只能按离婚程序处理。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