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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登记

时间:2012-07-05 10:33来源:huhonghong2002 作者:陈玉双书法 中国法律网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在结婚自由方面,无疑是比老的条例进步。因为结婚登记男女无需再去开所谓的证明,仅凭身份证、户籍证就可以直接前往登记结婚了。但是,有一利必有一弊,这不,冒名顶替的出现了。这是我作为顾问为他们制作的处理决定书:
☆☆☆☆民政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 甲女,出生,汉族,住☆☆县。 乙男,出生,汉族,住☆☆
区。
因甲女向法院诉我局请求撤销她与乙男结婚证行政一案,我局经调阅在我局婚姻登记处结婚登记档案资料,并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调查,证实以下事实:
2006年之前,乙男与甲女妹妹甲妹在苏州打工期间相识、恋爱,并生一子。甲妹在打工期间因自己的身份证丢失,一直持甲女身份证并以甲女名义工作生活。直至甲妹怀孕期间,她才告诉乙男实情。,结婚条件。甲妹持甲女身份证及户口簿,以甲女名义与乙男一起来到我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由于甲女、甲妹姐妹长相非常相像,我局登记工作人员核对身份证上照片后,依照国务院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手续,向他们颁发了结婚证。乙男与甲妹在共同生活期间,于2010年腊月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4月,甲妹回娘家不归。这时甲女始知道妹妹甲妹冒名结婚一事,于是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认为,关于结婚,婚姻法第五条中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八条中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也作出同样了规定。本案的结婚证上的当事人甲女并没有与乙男结婚的自愿,也没有与乙男共同、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依法应予撤销其婚姻关系。造成本案婚姻登记错误的原因在于甲妹与乙男的共同假冒故意和两人共同实施假冒行为。听听事实收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客观上无法用肉眼识别本案中身份证上的照片与真人的差别,也是造成登记错误的原因之一。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第八条,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苏☆☆结字第☆☆号甲女与乙男结婚证。
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民政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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