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收养法》规定,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以上。 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 (3)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 所需材料:(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 (2)民政部门批办的《收养证》; (3)无利害关系的二位见证人证实捡拾弃婴经过的证明。 2、无收养能力既成收养事实的,原则是送交社会福利院,但收养人一定坚持个人收养行为,且要求为被收养人申请办理户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例条》的有关规定,看着晚婚年龄。准予办理。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 (2)被收养人的《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证明的,必须附无利害关系的二位以上见证人,证实捡拾弃婴的经过的证明材料); (3)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申办的相关户口,受理民警均要与申请人见面,核实情况,认真如实填写《入户审批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