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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弃婴、孤独落户的条件

时间:2012-07-05 10:45来源:深圳完美事业 作者:臭小子 中国法律网

1、根据《收养法》规定,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以上。
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
(3)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
所需材料:(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
(2)民政部门批办的《收养证》;
(3)无利害关系的二位见证人证实捡拾弃婴经过的证明。
2、无收养能力既成收养事实的,原则是送交社会福利院,但收养人一定坚持个人收养行为,且要求为被收养人申请办理户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例条》的有关规定,看着晚婚年龄。准予办理。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
(2)被收养人的《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证明的,必须附无利害关系的二位以上见证人,证实捡拾弃婴的经过的证明材料);
(3)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申办的相关户口,受理民警均要与申请人见面,核实情况,认真如实填写《入户审批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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