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 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婚姻家庭 >

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行为应否撤销 ?

时间:2012-07-05 11:02来源:六月的雨 作者:弦憶 中国法律网

合肥律师回顾案情:方某,女,生于1968年2月。程某,男,生于1970年8月。1990年3月,方某与程某在未办理的情况下,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1991年生育一女。,两人协商一致在本地丹周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同年12月17日丹周县民政局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为由,撤销了方某、程某的离婚登记。,程某与孙某在丹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方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丹周县民政局作出的准予孙某与程某结婚登记的行为。第三人程某则认为1990年其与方某同居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缺乏结婚的实质要件,故其与方某的关系属于关系,不应撤销其与孙某的结婚登记。
案件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姻登记是记载民事自然人婚姻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具有最强的公示公信力。本案方某和程某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在法律上即可以认定为两人之间不存在法定的婚姻关系。则程某实际上属于没有婚姻关系的公民,根据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2001年程某又与孙某进行结婚机关,民政部门通过对当事人申报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可为申请人孙某、程某办理结婚登记。因此,本案中丹周县民政局作出的准予孙某与程某结婚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应撤销。
另一种意见认为,结婚登记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其意义是宣告婚姻的成立,但绝不仅仅只是简单的记载行为和公示婚姻关系的状态,其最主要的功能是要通过结婚登记,将婚姻纳入国家法律的监督和控制中,实施对具体婚姻行为的干预和管理,杜绝违法婚姻的存在,调整婚姻进入有序的状态,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中,丹周县民政局作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未严格审查结婚登记申请人是否符合结婚条件的情况下,就为两申请人孙某、程某办理结婚登记,该登记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合肥律师解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原告方某与程某应属事实婚姻。我国《婚姻法》于起施行,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也已实施多年,法律、法规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持否定的态度,但考虑到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的稳定,在一定时期内,http://www.5law.cn/info/a/sifa/hunyinjiating/2012/0704/263383.html。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以及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本案原告方某是1968年2月出生,第三人程某是1970年8月出生,两人于1990年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次年生一女,至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时,方某26岁,程某24岁,双方均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两人在2000年后发生纠纷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第二,民政部门准予第三人程某和孙某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原告方某和第三人程某于协议离婚,并在丹周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同年12月17日被告以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为由,又撤销了两人的离婚登记。因此,原告方某和第三人程某的婚姻关系仍未解除。,第三人程某又以"未婚"的身份和另一女子孙某在被告处申请结婚登记,被告在对程某的婚姻状况是否"未婚"未审查清楚的情况下,就为其进行了结婚登记,没有恰当履行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的职责,因此,被告准予第三人程某和孙某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本文由合肥律师整理
本文来源于合肥律师网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