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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变更案件的办理程序

时间:2012-07-09 19:33来源:木瓜落木 作者:碧海朝心 中国法律网

一、变更抚养的适用情况
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无法就变更抚养关系达成协议,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如未达成上述协议,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二、下述四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支持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一方: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司法实践中一般如何理解“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从司法实践及相关案例来看,家长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收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经常变更居住地、长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等等,都可以作为是“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重要证据,法院在审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会重点考虑。
四、如何收集变更抚养证据?
民事诉讼一般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的一方必然要承担起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如果一方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展开收集证据:
1、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如对方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一般其工资是可以查询确定的;
2、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3、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4、如因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5、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近年来,随着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子女抚养费标准 。一部分人因一些生活琐事或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草率离婚,之后又因子女抚养问题争执不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08年受理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8件,2009年受理11件,2010年受理21件,2011年至今已受理25件,针对此类案件逐年递增现象,亭湖法院进行调研并提出相应对策。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主要反映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引发纠纷的原因多样化。有的是因为子女抚养方拒绝或者阻挠限制另一方探视子女,另一方一怒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有的是因为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再婚,对方担心孩子受到虐待而提出变更抚养权;有的是因为双方离异后,抚养方因下岗失业、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经济拮据无力抚养子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还有的因涉及子女就学、户口迁移及择校费用等,双方协商不成,从而引发纠纷。
二是调解难度大。主要是因有些夫妻在离婚后双方相互仇视,相互对立,甚至引发双方两个家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因积怨较深,矛盾难以调和,所以法院调解工作难度较大。
三是对未成年子女二次伤害较大。许多父母在离异或分居时缺乏审慎态度,仅考虑自己,没有过多考虑孩子,草率离婚后,又因子女抚养问题再次发生争执,甚至在法院审理期间当着孩子的面争吵、谩骂、攻击对方,直至大打出手。这无疑是对本已因父母离异而伤透了心的孩子的第二次心灵伤害。还有的父母,分手后就互相推诿抚养责任或者干脆双方都甩手不管,让孩子寄养在祖父母或是外祖父母家中,老人毕竟无法代替父母,无论是从精力、金钱、情感上都无法满足孩子的需求。
四是法院执行难度大。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并不涉及财产给付的内容,其标的是某种具体权力。如果原抚养方坚持拒绝交出孩子,则法院执行起来难度较大,无法操作。
处理好此类案件,不仅关系到社会家庭安定团结,更关系到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为确保能正确合法、合理地调处好这类纠纷,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相关职能部门和群众团体要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婚姻。尤其是要加强对《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条文及立法本意的宣传和教育,要经常性地开展有关子女抚养问题的专题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让所有市民都了解到,父母既有抚养子女的权力和义务,同时也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要坚持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抚养权的归属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小孩读书和生活的开支将越来越大,同时抚养方生活习惯的好坏,对小孩具有潜移默化的表率和导向作用,将直接影响子女能否健康成长和将来人生道路的选择。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要综合考察双方的经济环境和生活环境。对有一定识别能力的的中小学生,应充分了解并尊重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愿,在条件允许时,尽可能让子女与其喜欢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获得抚养权。
三是要坚持调解原则。由于变更抚养纠纷涉及父母和子女三方的身份权利,实践证明,适用调解方式结案更加有利于建立和维持家庭和谐关系,维护社会的团结。人民法院在案件调解过程中,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深入的法制教育、伦理道德和思想疏导,为他们分析变更抚养权的利弊,提供有利于儿女成长的调解方案,以合法、自愿的方式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以求双方当事人取得共识,钝化矛盾。通过调解,可以有效避免双方当事人缠讼和“讼累”,也利于结案后当事人对法院裁决的自觉履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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