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张先生来电咨询: 我和女友2008年一起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生有一个儿子,现在两岁多。女友提出分手,儿子归我抚养她拿一定的抚养费,并进行了公证。一个男人带孩子很不容易,对小孩的照顾也不周到,女方经济条件也不错,现在我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请问,这样做是否可以?应该支付多少抚养费?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郭凤冬解答:抚养权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许。二是一方要求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规定,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因此,原抚养方如果因工作、生活,难以照顾子女,为了使其子女得到父母良好的关心和照料,想知道子女抚养费标准 。原抚养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会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作为孩子的父母,你们双方应该协商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不管双方关系如何,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首先,在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以下抚养方式: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其次,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如果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会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法院一般会考虑子女尚年幼、让女方抚养较为合适的实际情况,一般都倾向于把小孩判给女方抚养。 此外,抚养费的支付,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也要考虑父或母给付的实际能力。至于实际需要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分两种情况:一是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付。二是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其所处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如农民给付的抚养费的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主的子女抚养费,应根据其经营状况和实际利润给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