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 第一节 继承权 一、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法25】 (1)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明示表示,否则视为接受; (2)对比:遗赠的接受在知道受遗赠2 个月内明示做出,否则视为放弃。 ——受遗赠权的继承: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 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继承法意见53】 二、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法7】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注意动机) (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注意动机) (3)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四、继承权争议【民通意见167】【继承法意见60】【民诉法意见54】 1、诉讼时效与权利最长保护期间 (1) 诉讼时效——2 年,主观标准 (2) 最长保护期间——20 年,客观标准(继承开始之日) 2、诉讼当事人 (1)遗产继承诉讼,原告起诉部分当事人的——其他当事人共同原告 (2) 其他当事人放弃继承权——例外 (3)其他当事人不放弃继承权、又不愿意加诉讼——仍为共同原告 第二节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均包括“亲”、“养”、“有扶养关系的继”(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 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继承法意见24】)三种情况; 【2009-68】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 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 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3)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代位继承 (1)在法定继承中; (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3)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无辈数限制: (4)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本质不同: (2)适用范围不同 (3)原因发生的时间不同: (4)权利主体不同: 【2003(2)32.】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 病故,留下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 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 A.二儿子和女儿 B.小儿子 C.小儿子之女 D.大儿子之子女 四、遗产分配的方法 1、先顺序者优先 同顺序者平分 例外——(1)多分:A、两无人员(“应当”多分);B、尽义务多、共同生活(“可以”多分) (2)“应当”少分:有能力,不尽义务 3、非继承人的“可以适当分予”——(1)依赖被继承人的两无人员;(2)扶养较多 数额:“可以多于”或“少于”法定继承人 可诉权利: 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请求,视为放弃 遗产分割时,不知而未起诉,2 年内起诉 【2006-22.】张某1 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 心照顾。相比看http://5law.cn/info/a/sifa/hunyinjiating/2012/0626/248840.html。2000 年,王某、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B.张某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C.张某无权继承养父王某的财产 D.张某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 第三节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一、遗嘱 1、遗嘱的形式 (1)各种形式的遗嘱(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 (2)何为合格见证人?(行为能力;继承人、受遗赠人;利害关系人) 2、有多个遗嘱时效力的认定 【2008-14】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后乙因盗窃而被 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 遗产。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B.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 C.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 D.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 3、遗嘱的效力 (1)有效要件: (2)无效情况——主体瑕疵、意思表示瑕疵、标的瑕疵(处分他人财产、两无人员份额)——两无 人员的确定:继承时;非遗嘱订立时 4、附义务的遗嘱——义务的合法性要求 如义务能够履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 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 务,接受遗产。【继承法意见43】 二、遗赠 1、受遗赠人的范围: 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自然人 2、受遗赠人的接受表示——明示接受 三、遗赠扶养协议 (一) 主体 要点1:扶养义务的非法定性 要点2:扶养义务的对价——取得遗产 【2004(一)16.】梁某已八十多岁,老伴和子女都已过世,年老体弱,生活拮据,欲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 死后将三间房屋送给在生活和经济上照顾自己的人。梁某的外孙子女、侄子、侄女及干儿子等都争着要做 扶养人。这些人中谁不应作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 A.外孙子女 B.侄子 C.侄女 D.干儿子 (二)内容 扶养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有受遗赠的权利。 (三)效力——生前所欠债务 最强。强于遗嘱、遗赠、法定继承。 第四节 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开始 1、开始的时间 2、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时间确定 【继承法意见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008-60】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 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 C.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D.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 二、遗产 (一)遗产的认定 1、 个人财产; 2、 合法财产; 3、可继承财产(财物债权;承包受益;承包权依照约定)【继承法意见3、4】 (二)债务清偿 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可以自愿清偿 (2)保留必留份原则: (3)次序清偿原则: 清偿人: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 债权人:先税款,再个人债务 【2009-67】何某死后留下一间价值六万元的房屋和四万元现金。何某立有遗嘱,四万元现金由四个子女平 分,房屋的归属未作处理。何某女儿主动提出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于是三个儿子将房屋变卖,每人分得 两万元。现债权人主张何某生前曾向其借款12 万元,并有借据为证。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何某已死,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B.四个子女平均分担,每人偿还三万元 C.四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两万元由四人平均分担 D.四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两万元四人可以不予清偿 (三)无人继承、受遗赠遗产的处理——国家、集体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