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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问答

时间:2012-07-11 05:52来源:子艮 作者:好人好事网站 中国法律网

(特别声明:以下内容仅供参考,请读者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时务必以正式法律文本或相关律师正式答复为准,本人虽经认真校对但不能保证内容百分百正确,请予理解,谢谢!)
一、公民的遗产继承方式法律有何规定
答:公民遗产继承,法律规定了两种方式:
(一)遗嘱继承或遗赠
即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在生前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订立遗嘱,将自己的遗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当中的一人或数人来继承(即遗嘱继承),也可立遗嘱将自己的遗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来继承(即遗赠)。
公民死后留下的遗产,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执行、分配。
(二)法定继承
公民生前未能订立遗嘱来处分自己的遗产,该公民的遗产则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继承人中进行分配。
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其中,继承法特别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加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继承法中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具体包括哪些人?
答: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哪些情况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答: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婚姻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四、继承时效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继承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超过前述期限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丧失胜诉权。
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定继承时在分配遗产时的原则有哪些
答: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六、什么是代位继承
答: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比如张甲已经八十岁,有两个儿子,其中大儿子张乙已经于五年前身故,张乙有两个子女,现张甲去世,未留下遗嘱,张甲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张乙的两个子女可代替其父亲张乙“代位继承”张甲的遗产。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七、什么是转继承
答: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二次继承等,是指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 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例如,http://5law.cn/info/a/sifa/hunyinjiating/2012/0704/258686.html。王甲去世后,遗产尚未分配,王甲的大儿子王乙又去世了,那么本由王乙继承的遗产份额可由王乙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这就是转继承。
八、遗嘱执行人如何产生
答:遗嘱执行人由立遗嘱人指定产生。
九、遗嘱有哪几种形式
答:有以下几种形式,包括
(一)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过的遗嘱。有多份遗嘱内容相互矛盾时,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以公证遗嘱为准。变更、撤销公证遗嘱的内容必须以公证遗嘱的形式来变更、撤销,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二)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四)录音遗嘱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对比一下变更抚养权
(五)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所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十、多份遗嘱内容相互矛盾,如何确定遗嘱效力?
答:具体按以下原则来确定
(一)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几种形式的遗嘱当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其他形式的遗嘱内容与公证遗嘱内容不一致时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 十一、对遗嘱效力和内容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答:一般情况下遗嘱的内容由立遗嘱人来确定,其遗产根据所立遗嘱进行分配,但继承法对遗嘱内容有一定的限制,具体包括:
(一)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二)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三)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十二、什么是继承中的“特留份”制度
答:我国继承法中有特留份制度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两方面的规定
(一)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立遗嘱时如果没有给“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则该遗嘱内容不合法,在分割遗产时必须给其保留相应的遗产份额。
(二)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无论有无遗嘱)。也就是说,在分割其遗产时必须给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由胎儿的监护人(通常是胎儿的父亲或母亲)保管。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遗产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被继承人(即死者)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后死亡,该遗产份额则由胎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十三、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怎么办
答: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遗产部分的继承人可不予负担或偿还,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也就是说,我国继承法废除了过去的父债子还的传统做法,每个成年公民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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