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遇到一个离婚案件,夫在婚前开设了一家独资企业,申报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婚后几天,工厂在租来的厂房中发生火灾,几年后该企业租赁一村集体土地建造厂房(没有办理审批手续),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企业,女方还为企业向私人和银行借款。之后,男方提出离婚诉讼一年半前双方将厂房出租(租赁期两年),并对出租合同进行了公证(女方在公证合同中作为共有权人对出租表示了同意),厂房出租后一年半男方提出离婚,并在提出离婚前5个月注销了原独资企业和收取了15万元的第二年租金。 在认定厂房和企业是否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方面发生了争议。我们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离婚诉讼。男方要认为厂房属于其个人财产和认为企业注销后属于其个人财产,必须要举证证明结婚前一日,其有多少个人净资产,也就是企业在结婚前存在多少净资产,如果不能证明,将承担举证不能,推定目前的企业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推定目前的财产是由双方婚后共同创造的)。反过来说,独资企业的申报资本没有法律效力(不象公司),而且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到结婚前,也可能发生亏损,况且结婚后又发生火灾,目前证据来看很难证明男方在婚前存在多少净资产。还有一点很重要,男方在诉讼中一直要求女方承担企业的债务,并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难道不是明显的矛盾吗? 这个案件的最关键之处在于男方是否有责任证明自己在婚前有多少净资产?是否只证明独自企业是其开办的就达到了证明标准了?从逻辑学来看,显然是不符合的。 从法官的意思来看,我不知道他们是如何来理解婚姻法对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规定及证据规则的,但现在的证据来看,其要裁判认定厂房等属于男方个人财产是缺乏事实依据的,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这一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