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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之六十六:一日夫妻百日恩,狠心的丈夫不给自

时间:2012-07-20 15:37来源:俩猫的娘 作者:晨鸣唱 中国法律网
【案例简介】

杨先生与张女士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两人的感觉还不错,并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为了将来开始奋斗,一起做起了生意,经过两人的奋斗,生意越做越大,两人先后购置了两套房产婚假规定。登记在双方名下,同时还有若干的现金以及股票。眼看着幸福的日子就要来临,但是,由于长时间的吃苦耐劳,生活作息不规律,张女士换上了肾病,需要长时间的做透析,一开始杨先生还竭尽所能的去给张女士看病,到后来渐渐的就不耐烦了,更严重的是,到后来竟然发展到不给张女士看病,把家里所有的钱都隐藏起来,张女士心里感到特别的难受,你好好歹夫妻一场,最后竟然这样,于是一纸诉状将杨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给自己看病?

【张雷律师法律分析】

(一)首先,先要界定那些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两套房屋是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这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双方的存款以及股票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那在夫妻存续期间,能够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能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但是有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其中就包括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药费用的。上述案例中是属于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所以应当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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