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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富发万言书回应发妻离婚案 涉百亿财产纠葛(2)

时间:2011-07-26 10:35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13年失败婚姻:事业家庭中的感情伤癍

  结婚与第一桶金

  我与宋雅红的这些是非恩怨从头梳理,得从1984年在首钢说起。那时我在首钢劳动服务公司跑业务,她高中毕业后在小车队开汽车。1988年1月我们登记结婚。

  这里面需要向公众说明的一点,就是准备结婚的时候,我还没有到法定年龄,因为结婚去作了更改,我实际出生时间是1966年11月26日,改后身份证登记为1965年11月26日。至于我为什么改年龄急于结婚,个中情由宋雅红是心知肚明的。她现在在媒体上口口质问离婚判决书中我的出生日期有误,纯系明知故闹。

  1988年8月,我们生下了长子杜秋龙。1990年,我下海从北京到三河做起了钢材加工业务,起步规模很小,就只有我和现在日钢的一位常务副总两个人,当时正好赶上改革开放初期,我们从手工到机械,从上门推销到订单销售,一步一步开展业务,三年间经过重重磨难积累过千万。这是我掘到的第一桶金。

  二次创业产生的分歧

  赚到了第一笔资金以后,我与宋雅红的分歧也随之产生。所以我现在看,跟宋雅红走到这一步,一切都是钱闹的,自打有钱我们就开始别扭,从小闹到大闹到现在全国看笑话。

  有了一点小钱后,宋雅红非常兴奋和满足,她的意见是有了这么多钱,在北京好好享福就可以,不要再折腾了,万一有风险赔了怎么办?但是我的事业心比较强烈,我觉得还可以做的更大一些。到了1993年,我不顾宋的反对,到老家河北衡水市京华焊管总厂担任副厂长,算是启动了二次创业。

  焊管厂建在衡水市的近郊,当时比较落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和工人都住在集体宿舍、一起吃大锅饭。特别是交通也非常不便,从北京去衡水仅单程就需要十多个小时,所以我也劝说宋雅红带着孩子到衡水市和我一同生活。但从小在北京长大的宋雅红去衡水看过以后,表示那里条件太差根本没法安家。我做了几次工作都没能说服她。最后她提出来:“你在衡水创你的业,我在北京看孩子。”无奈之下我也就答应了。

  其实那个时候焊管厂正是攻坚过坎的时候,我是打心底里盼着她能与我在一起和孩子共同生活,也算是对我工作之余的一种安慰。可最终她也没有给我这份呼应和支持。

  由于她和孩子在北京,那个期间我只能北京衡水两地跑,一边顾着家庭,一边顾着事业。也就是从这个时候起,两人渐起摩擦,开始有明显隔阂。

  1993年到1995年期间,管厂的效益一直不好,我把手中的积蓄除留出家用以外全部都借给厂里,并且还办理了大笔贷款。这更引起了宋的反对,多次说我去衡水的决定是错误的,要求我从衡水焊管厂撤出来,回北京安生过日子。当时厂里正是上升爬坡阶段,我经营压力非常大,而作为妻子她又不理解,我做丈夫的也是年轻气盛不够体谅,总认为她处处扯后腿。这样天长日久,互相的怨气与日俱增,夫妻感情渐趋淡薄。

  猜忌、争吵与冷对

  1996年的一天,宋雅红突然跑到厂里,称听说我与厂里的一位女副厂长过从甚密,在厂内大闹一场,这令我颜面扫地。宋到厂闹过之后,我们的感情就急转直下,但这个时候她已再次怀孕,我们的婚姻就这样不冷不热的维系着,这期间,她搬出我父母的家,住到了她自己购置的一处房子里,我也极少回去,事实上已经分居了。

  随后又发生的一件事直接将我们的感情降到了冰点。

  当时,因为厂里经营非常困难,我下血本高薪从大厂县聘请了我以前的经理协助我管理企业,为了突出他的待遇,我又花130万买了一辆奔驰(车号冀T33333),我坐普桑,奔驰配给这位经理。宋知道这件事后,借故到厂里办事,临走时让奔驰司机送她回家,结果途中她借口让司机下车买水,乘机将车开走,长时间没有露面,自此之后,我也再没有见过那台车。为了把她和车找回来,我当时甚至都报了案。

  次子出生与“抢子风波”

  1996年7月,我和宋雅红的次子出生了,在其怀孕期间,我早已经给取好了名字,如是男孩就叫“杜泽龙”,以与长子“杜秋龙”相对应。但是,宋把孩子生下以后没多久就藏匿起来,后来更以“杜则刚”的名字办理了户籍登记。

  这个时候我的两个儿子都在宋雅红手里,这是我的亲生骨肉,我当然时时想念。长子虽然一直跟着她,但我很担心她教养孩子的方式。有一次我母亲看到长子脸颊受伤,大腿内侧有掐青伤痕,孩子说是自己不小心碰的。那时我与长子已很少有机会见面,知道这些事以后也让我非常牵挂。次子生下刚半年多又让她给藏起来,在我无计可施的情况下,我通过跟长子的偶尔见面讨好他,就像秋龙自己在电视上也说:“充当了一个小间谍的角色”,确实是从他那里知道小儿子下落的。原来,宋把次子放在安定门蒋宅口一个妇女家里,说是保姆,实际上是寄养,孩子打送过去以后,四个月里再没有接回过家里,宋只是偶尔去看望。

  知道了次子下落我不可能无动于衷,于是就安排北京办事处的人观察过那家人对孩子的照顾情况,但是实情让我非常心疼。孩子住的那间屋又闷又热,连个风扇都没有,喝的是凉水,尿布也不及时换洗,孩子身上都起了痱子。听说这些我就坐不住了,直接赶到蒋宅口把孩子带了回来。

  现在宋在媒体上口口声讨我“抢”了她的孩子,剥夺了一个母亲的权利,这是“抢”吗?我不是孩子的父亲吗?她凭什么把孩子藏起来不让我去看他们?她把两个孩子掌握在自己手里,用孩子的探视权来要挟我,难道不是在剥夺我做父亲的权利吗?

  我把次子带走以后,宋雅红就出现了。我说生活要回到正轨,长子我带到衡水上学,衡水的教育质量也不错。次子由她在北京跟我父母一起看护。但她不同意。谈不下去了我提出来离婚,可宋仍然不表态,两人又是不欢而散。

  现在她在媒体上把这事完全颠倒着说,称当年她没有离婚是我威胁她说“只要你敢提离婚,我就让你一辈子见不着次子”。这种说话让人难以置信,相信稍有法律常识的人略加判断便知真伪,我凭什么敢说出这种话?又凭什么能把她给吓住呢?难道她不知道离了婚以后更有对监护、探视权益的法律保护吗?

  从那以后,但凡我只要打电话给她,一提离婚她就挂断,再之后我电话就打不通了,她也再没有露过面。后来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带着大龙又搬了家,因为这期间我也不止一次到她原住地找过,但她踪迹全无。就这样,从97年8月以后我就与她失去了联系。

  她那之后的生活状况,直到2008年以后我才听说并得到确认,她那时把长子放在了寄宿学校,自己与一位有妇之夫张某洲若即若离生活在一起。但在当时,我确实没有了她的下落。

  这么大的北京,茫茫人海寻人殊为不易,何况她是故意躲起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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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离婚与判决生效

  到了2001年2月,我与宋雅红已分居接近四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我又找不到她,于是便在衡水市中院起诉离婚。之所以选择在衡水中院起诉,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时我的经常居住地就在衡水,且我起诉的财产标的额超过50万元,根据当时级别管辖规定,我在衡水中院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现在宋雅红指责我在衡水中院起诉与法不合,对此,我没有必要辩解。

  我的起诉书送交法院后,法院据此立案受理。案件审理期间,我得到的正式反馈是:因我无法提供宋的下落,法院到其原住地调查确认其不在该处居住已有一年以上,依法做了调查笔录,并依法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和开庭传票。 

    现在宋质疑调查笔录的真假、公告送达流程的合法性,这一点,我不是办案人员没有资格去做解释,但我希望并相信法院能够查清当年办案过程中的事实,虽然已时过境迁,但相关人员依然健在,完全可以还原真相,给公众一个正面答复。

  况且,我有2001年2月1日法院开具的收取诉讼费的单据,在当年的《人民法院报》也可查到公告送达的记载。这是当时发生的客观事实,是任何人都伪造不了、也抹煞不掉的。

  2001年7月28日,我与宋雅红的离婚判决正式生效,我们13年的婚姻关系宣告解除。

  对法律文书中瑕疵的说明

  宋雅红现在在媒体上称,当年的离婚判决错误百出,以此大做文章,声称这是造假判决、无效判决。我承认文书中确有瑕疵,这一点我不想避讳。因我没有聘请律师,在起诉书的起草过程中,宋雅红的名字还有两个儿子的出生日期以及杜泽龙的名字出现了错误,而法院在找不到对方的情况下,便根据我递交的起诉书下达了相关文书以致造成笔误。这里,我也借这个机会向媒体就这些笔误作一解释说明。

  关于次子杜泽龙的姓名登记变更问题。次子跟我生活后,在生活中我们亲朋好友都习惯的喊他“二龙”,在学校和各种书面表达上则一致称为“杜泽龙”,我在起诉离婚时,也是按照这个名字书写的。后来直到2007年才把最初宋雅红单方在公安局登记的“杜则刚”正式更改过来。户籍登记名字与实际使用名字不符这也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宋雅红等对此揪住不放,认为次子07年才改名为“杜泽龙”,而01年的判决书就已使用这一名字,以此推定判决书是07年以后做出的,这种判断显然是武断的。

  关于判决书中我的出生日期问题。我向法院提供的是我实际的出生时间,这个前文我已说过,现实中实际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的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也比比皆是,我无须过多引证赘述。

  关于宋雅红名字错误问题。起诉书中宋雅红的名字写的是“宏”,这也是笔误之一,这是因为起诉书是由我口述、他人代笔的,成文后我未能检查甄别出来,所以出现了这个错误。

  还有长子与次子出生月日颠倒问题,也是因两个儿子所有的身份证件都被宋雅红带走,我记忆偏差无法查证所致。

  宋雅红因为原判文书存在的上述瑕疵,推定我与她的离婚案是假案、判决是无效判决,这种论调是很苍白的。即使有瑕疵也不应定论为假案、无效判决,何况这些瑕疵已由法院作了裁定补正。在这些问题的出现上,我确实应承担起诉书提供资料失误的责任,但这并不能影响案件的真实性。这些问题反而恰恰说明了这个案子的历史客观存在。如像宋雅红所称我与法院合伙“做假”,我何不做的天衣无缝?岂能出现这些低等的不应该出现的错误呢?(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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