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若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物管对业主的财产负有安全保护义务的情况下〔9〕,遇到第三人的违法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管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呢?有观点认为,物管依然存在违约的事实——属于违反默示条款〔10〕。虽然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在缔结时没有明确约定,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目的和交易习惯来看,提供保安服务是物业服务合同应有内容,是物管方应有的合同义务之一〔11〕。默示条款制度属英美法范畴,指的是合同本身虽未规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文书写作的几点认识。但在纠纷发生时由法院确认的、合同中应当包括的条款〔12〕。按照英美法习惯,默示条款的存在应当符合两个基本规则,一是“多事的旁观者原则”——凡在旁人看来一份合同应当包括而没有包括的条款就是事实上的默示条款〔13〕;二是“商业效果原则”——使交易产生预计的和应有的商业效果是确定默示条款的第二个原则〔14〕。笔者认为,此二规则同样适用于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其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按照建设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第二章第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车辆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可见,物业服务的核心内容在于物业共有部分的维护与管理,保证小区有序运转,而非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防范〔15〕。物管的保安义务重要性相对于物业服务合同而言,并未达到“多事的旁观者原则”标准,保安义务的缺少也不会导致物业服务法律关系的破裂。故物管对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不承担默示担保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