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所写欠条无效 这是本律师亲身经历的一个案件。 本市某乡的曹某与妻子朱某都在常州一个服装厂打工,期间服装厂老板刘某与朱某发生了不正当关系。曹某发现后,情绪非常激动,不仅很生气责怪朱某他带“绿帽子”,还不停地打他自己声称要死,并问朱某“这事怎么办?”为了消除曹雷的这种激动情绪,朱某提出“要不问刘某要点钱?”商议后,由朱某打电话给老板,称曹某晚上加班不回来住,请老板晚上到他们租住的宿舍来,而曹某则躲在门后伺机而动。 晚上九点刘某准时到了他们的宿舍。正当刘某要搂抱朱某时,曹某手持剪刀从门后出来,质问刘某:“你和我老婆的事怎么办?”刘某说:“既然这个事情是我犯的错,就由我来解决。”曹某问我:“怎么解决?”我说:“我给你两万元钱。”因当时没有现钱,刘某就给写下欠条一张:“今欠到曹某现金元,三天内归还”。 写下欠条后,刘某给朋友打电话以借钱为由暗示自己被敲诈,于是他的朋友报警,随即曹某与朱某被抓获。常州市钟楼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2年,判处朱某有期徒刑2年缓期执行刑三年。
本律师友情提示:强迫他人写下的欠条,例如上述案件中刘某所写的欠条,甚至因捉奸在床被强迫写下的欠条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债权人主张债权一定要有事实依据,否则很可能会引发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赔了夫人又折兵”! 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 刘 利 主任律 师,手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