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评定时机的确定及与后续治疗的关系
时间:2011-12-08 11:14
来源:云畅H
作者:寂静远山
中国法律网
笔者认为,确定伤残评定时机应遵循在合理期限内临床效果稳定、后续治疗不会明显影响伤残的等级的原则。在未进行二次手术,如未取内固定物的情况下,应考虑该内固定物的存在是否会影响功能丧失程度(功能丧失程度的多少决定了伤残等级的高低),如果该内固定物的存在不足以影响功能丧失程度,则不会对残疾等级的高低构成影响,此时不能因二次手术未实施而不予鉴定。如果该内固定物的存在足以影响功能丧失程度,而权利人试图通过放弃二次手术费的方式来谋取更高的残疾等级带来的残疾赔偿金,看看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创新。则不应准许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至于该内固定物的存在是否足以影响功能丧失程度,应咨询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的意见。由于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多样性,致使并非所有疾病都能在短期内好转或治愈,如精神类疾病,由于医学水平的限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可能好转,更多的是通过自身的心理调适、家庭和社会的支持来解决。只要在合理期限内,伤情处于稳定状态,你看什么是nba劳资纠纷。发生后续治疗的费用仅是为了控制、稳定伤情需要,此时及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可避免个别受害人恶意索赔,进行不必要的治疗,故意扩大损失。(责任编辑:admin) |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