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案例[转载]劳动合同纠纷案例--补签劳动合同也应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补签劳动合同也应 支付双倍工资 【案情介绍】 王小姐于2009年1月1日进入北京某外企公司工作,担任财务经理,月薪为元,但公司并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小姐对自己的职位与薪水还比较满意,并且和公司同甘苦共患难,也没有要求什么。可是到了2010年1月初,公司突然降低了王小姐的工资至5000元,并让王小姐在一张与公司共度难关的协议上签字。对于公司单方面降薪的举措,王小姐觉得公司对自己不错,认为公司总会好起来的,因此同意的公司的要求。2010年2月初,公司提出与王小姐签订劳动合同,但签署日期要写实际入职时间,学会http://www.5law.cn/info/a/sifa/jingjijiufen/2012/0118/117270.html。王小姐没有同意,后公司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不予发放工资。无奈,王小姐只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其与公司往来的邮件上可以证明确实是补签的劳动合同。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事后补签了劳动合同是否还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王小姐认为自己2009年1月就进入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没有和自己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到后来公司又因经济效益不好为由降低工资,后又违法解除了自己的劳动关系,虽然在最后解除的时候公司与自己补签了劳动合同,但是并不能免除其支付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 而公司却认为《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需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自己虽然在王小姐进入公司的时候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给予王小姐的工作岗位及薪酬都还不错,也不存在故意不签订合同的恶意,更何况在事后也补签了合同,既然合同都补签了,也就不需要再支付双倍工资了。 那么,公司在事后补签了劳动合同到底还需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呢?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根据该条规定可以得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话,不仅要及时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同时并不能免除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义务。也就是说,本案中的公司虽然最终在与王小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补签了劳动合同,但此时亡羊补牢,为时已晚,他还是免除不了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王小姐通过法律途径最终拿到了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该案也已经结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