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杨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9月5日,被告杨某及其女儿吴某因急用分别向原告借款。其中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2.34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由被告女儿填写了原告提供的两张抵押借款条和借款承诺书,约定将被告工资卡抵押在原告处,从借款当月起每月还款1300元。之后因被告挂失了工资卡致原告分文未取。现被告杳无音讯,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34万元,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杨某未作答辩。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被告杨某2008年9月5日出具的抵押借款条两张、借款承诺书一张和吴某书写的保证书一张,纠纷。均原件,证明原、被告间借贷之实,并愿对其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原告解释之所以分借两人是为有两张工资卡还款,能及早收回借款。被告未到庭参加质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9月5日被告因需先向原告借款1.56万元,并将其工资卡抵押给原告,同时由其女儿代为填写了原告提供的抵押借款条,约定:借款额1.56万元;还款形式将被告工资卡交由原告,由原告每月取款1300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9月12日至2009年8月12日,被告在借款人处摁手印。当天,被告再次提出借款7800元,约定同前,借款期限自2009年9月12日至2010年2月12日,并由女儿吴某在第一张抵押借款条下端代笔书写了总借条,载明:"今借陈某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正。(杨某手印)"。嗣后,因原告工资卡挂失致原告无法取款。被告女儿则立下保证书,承诺解决被告工资卡挂失事宜,未果。至今,被告分文未还且音讯全无。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如其诉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34万元,有原告陈述和被告出具的借款条原件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2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