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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

时间:2012-02-05 14:03来源:剑指霄汉一军事博客 作者:鱼虫子 中国法律网
我来自农村山区的一名妇女,现年74岁。我丈夫因患胃癌于09年8月21日住进安徽省立医院,住入保健中心10楼。8月26日上午有副主任医师宁忠良对其进行了胃切除手术;医生和病人家属术前谈话时要求签字,并说用吻合器对其创口进行吻合。手术后经过27日、28日的恢复,我丈夫身体很好;可是到28日下午发现其腹部引流管外周围渗出黄色液体。宁忠良医生说马上要进行第二次手术,否则将有生命危险。在万般无奈下签字同意进行第二次手术;手术后,宁医生说是因为有两个针眼渗漏,已重新缝好。在8月30日我们找到省立医院外科主任黄祥,在我们强烈要求知道其造成第二次手术原因情况下,他说:“说白了就是我们手术没有做好,手术没有缝合好。”我丈夫现住院已50多天,外科主任柏亚平不顾我丈夫身体健康,在我丈夫头脑清醒时当面索要所欠医药费,并说:“如在不付医药费,国庆长假后马上要采取措施。”在6日7日8日没有给药,http://www.5law.cn/info/a/sifa/jingjijiufen/2012/0113/98995.html。8日上午通过交涉,下午4点之后给其用药,不知什么原因在吊其中一小瓶水时病人出现生命危险;呼吸停止,在医生紧急抢救下,现已住入危重病房。医院说我丈夫二次手术是因为并发症;不承担任何责任。 现我丈夫高度昏迷,奄奄一息,生命垂危。请问大家评论一下,使用吻合器吻合创口是否要进行缝合?医生手术过程中没有缝合好造成二次手术或导致病人死亡医院是否要承担责任?
应该要进行缝合 医院由于自己的过时造成第二次手术应该是由医院负责 建议你找一个律师好好的咨询一下 同时注意保存好病例,搜集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是医院的过失。还要到当地的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申请事故鉴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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