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村在1984年和另一村引发山林权属纠纷..当年区护林站和区公所(现在的人民政府)在调解此次山林权属纠纷时在多方见证下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当时的这种行为是属于一般的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1984年签定的协议书适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吗??假如这份协议书损害了我村的相关权益..我村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消这份协议书呢还是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很急!!如有哪位大虾懂这些的话..请您不吝赐教!! 提醒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是否超过时效.超过时效的法院等不再受理. 2:护林站和区公所(现在的人民政府)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是不错,但是,它们只是为你们调解,不曾有行政行为. 3:1984年签定的协议书不适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协议是否有效:只要不明显或重大不公平,不合理.应当遵照协议. 5:是民事诉讼,不是行政复议和诉讼. 仅做参考! 应当属于行政行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不过已经超过了国家规定时效。纠纷。 这要看协议内容来确定,从你介绍来看似应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经济适用房纠纷。 (责任编辑:admin) |